重要声明之二:公安不予立案,提起行政复议、立案监督及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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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司”)于2020年6月18日在我司微信公众号(江波龙电子)发布重要声明,就卢浩、赵迎以及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含其境内外关联公司,如炜志新电子国际有限公司等)(下统称“晶存等人”或者单称“晶存公司”) 涉嫌侵犯我司重大商业秘密一案。现就本案最新进展情况进一步向社会各界同仁通报和说明。

2020年7月7日,我司突然收到了晶存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声称我司故意隐瞒事实,诬陷他人,晶存等人竟有恃无恐到如此程度。我司现特别公开澄清如下:

一、涉案测试技术到底是不是我司秘密?

众所周知,涉案测试技术到底是不是我司的秘密,是本案最关键也是最基础的问题。

晶存公司的律师函只有短短的一句 “贵司声明所述的DRAM产品检测技术及其方案均为公知技术,并非贵司专属”。算上标点一共30个字,真是避重就轻,轻描淡写。

在本案中,我司提交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该机构亦是深圳市市场稽查局随后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非公知鉴定意见,报告厚达数百页,仅关键的核心技术秘点就有11处。因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暂还不适合对外详细公示,但我司决定附上关键鉴定结论让公众知道一些最基本的信息,以正视听,明眼人一看便知。

晶存公司断言涉案我司测试技术均为公知技术,并非专有,那晶存公司电脑中相关的硬件资料中赫然还有我司的“Longsys”图标,又作何解释?

况且,他们的硬件测试板完全与我司硬件电路板实质相同,更可笑的是,连部分物料编码都完全一致。所谓物料编码,即各家公司为了方便内部物料管理而自创的一套识别规则,均有各家独特的编码规则和标识,特别是当中包含诸如型号信息、产品信息、厂商信息、日期、加工厂等信息,各厂商物料编码不可能凑巧完全一样,这是业界的基本常识。

可偏偏就在晶存公司部分测试电路板上,赫然出现了与我司完全一模一样的物料编码。更有甚者,晶存公司这些测试电路板的尺寸都与我司的一致,这个测试电路板尺寸本身是江波龙自行设计的非标准尺寸,而且我司从未对外销售过该测试电路板。再追溯到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扣押的晶存公司资料中,居然有我司直接生产测试电路板的硬件版图设计图等重要资料,这不能不让人产生合理怀疑,即晶存公司在非法获取我司的这些核心技术资料后,直接拿去外部生产厂商生产了我司的测试电路板,再一并用于其LPDDR3的测试。

类似的技术机密要点被直接盗用和抄袭,还远不止于!虽然现在还不方便进一步公开更多细节,但如此昭然若揭的不当行为,晶存等人居然主动发律师函大言不惭说都是自己累积的技术设计,实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更值得深究的是,上面列的这些非常详细的我司特有的设计图纸、物料编码、产品硬件尺寸信息等究竟是如何出现在晶存公司的工作电脑以及生产体系当中的?究竟是卢浩等二人带去的,还是别的什么方式非法得到的?晶存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文某某究竟是否事先知晓,还是另有隐情?不得不说,本案绝对有必要再仔细调查,让存储和电子业界人士看清真相。

二、深圳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

2.1不予立案与是否构成侵权没有必然关系

深圳市稽查局经过长达半年以上的调查以及各类证据搜集已经正式认定,晶存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才会移送公安机关受理。毫无疑问,本案中的行政机关查处程序已经认定了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而且考虑到涉案金额巨大才会移送公安机关。

当然我国的工商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是互相独立的机关,均可依职权对违法及犯罪行为做出认定及处罚。所以,虽然最终深圳市公安局近期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但深圳市场稽查局的侵权事实认定仍然有效。

2.2不予立案决定并非不可推翻,也不代表没有侵权事实

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非不可推翻,也不代表没有侵权事实。我司近期已经依法向深圳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也还在进一步处理中。我司也同时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立案监督。行政复议和立案监督一旦认定本案需要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仍要依法重新立案进行侦查。

为了进一步寻找案件正义,除了行政复议、立案监督之外,江波龙还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及时对关键证据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

另据了解,在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关键证据进行保全裁定的期间,晶存等人不停的以各种理由急于取回现场扣押的关键证据,甚至一直坐在办案机关的办公室不肯离开,反复索要,任凭公职人员如何解释都不罢休,可谓急火攻心。不知道晶存等人为什么这么焦急?到底有什么担心的?如果真的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可以大大方方等到本案所有程序完全结束再取回那几块扣押的测试电路板。

2.3深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详

据我司事后了解,深圳公安机关的确向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回复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但并未详细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作为受害企业和申诉方,我司也不禁要问,究竟因为目前的证据材料不足?损失金额不明?还是什么原因而不予立案?特别是本案已经经过行政机关查处、认定并移送了全套的案卷材料,具备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涉案金额和恶劣影响也相当之大,缺少详细说明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免让人一时难以理解。

换言之,若我司能够了解具体不予立案的原因,按照公安机关认为该案还存在疑点,我司可以进一步举证及解释。那么,如果有了进一步更有力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是不是又可以重新立案?如果行政复议、立案监督或者民事诉讼有了新的意见或者查清了新的案件事实,公安机关是不是又可以重新立案并进一步开展侦查?

三、 我司绝未刻意隐瞒不予立案

另外晶存公司的律师函说我司刻意隐瞒不予立案一事,也做简要说明。本案作为一个移送案件,深圳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向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出具的,而不是我司。据了解,该决定实际落款时间为6月17日。算上公文送达以及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分析、处理以及反馈等诸多时间延误的影响,我司在6月18日发表声明之时,并没有收到深圳市公安局或者深圳市场稽查局的任何明确回复说不予立案的信息,不存在刻意隐瞒情况。况且本案还在多个环节依然处于审理阶段,远不是那么可以轻松过关。

最后,作为一家扎根深圳土生土长奋斗二十一年,在电子行业历经市场洗礼的普通民营企业,我司一直秉承诚信、合法、品质、品牌、价值的核心底线理念经营公司和服务产业链众多伙伴和客户们。我们一直在竭尽全力寻求本案的真相以及实现企业基本的公平正义,我们先相信公道自在人心,法律最终会还我们公道!我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不变,对相关政府机关的信任不变,对法治社会的信仰不变。相信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三大权威机关的全方面专业审视之下,本案真相终有拨云见日的一天!

最后,我们愿意把本案的始末定期向产业界同仁做如实的汇报,也希望给众多合法正派经营的企业一些小小的提醒作用,一起学习成长!

(附件于后)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非公知鉴定(即秘密性鉴定)报告外观

2.涉案测试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

DRAM

3.晶存公司测试电路板物料编码等细节与我司一致

DRAM

* PCP0014X0926,即我司内部自有物料编码,不可能与外界完全重复

* 87.4*93.2 mm,为我司独特设计的测试电路板的尺寸。该尺寸为我司定制的非标准尺寸,我司未对外销售

*LPDDR3 BGA 178 Ball V1.00, 即我司内部自有物料编码

4.晶存被扣押的检材出现Longsys 标识

D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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