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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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如果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5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 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2. 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3. 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如果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车企和零部件厂将会被调查。《规定》第十四条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指出,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配合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检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我国将如何实施排放召回?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自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共实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车辆5164辆。涉及品牌包括大众、奔驰、斯巴鲁、宝马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转化器、燃油加注管软管、排气歧管和OBD诊断软件等。

第一个受到监管部门影响实施排放召回的品牌是大众。2017年1月26日,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2号风险警示通告,召回部分进口途威、迈腾系列汽车1950辆。召回范围内车辆由于安装了特定的发动机控制模块软件,会导致部分车辆的尾气排放检测数值在实验室检测时与实际道路行驶时存在差异。

第一个主动实施召回的品牌是奔驰。2019年7月31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进口GLE SUV和GLS SUV汽车,共计308辆。召回范围内车辆存在尾气催化转化器混装情况,导致无法满足机动车排放标准及车载诊断系统的相关要求,可能导致车载诊断系统报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排放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实施数十年,对降低机动车的排放水平,提高环境保护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排放召回单车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车安全召回,《规定》短期内会给部分机动车企业,尤其是排放技术水平较低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和品牌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实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趋势,《规定》会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原文标题:重磅!7月1日正式实施,汽车不符合排放规定需要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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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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