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产业链爆发前夜?多家车企宣布已获得L3级自动驾驶路测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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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极狐汽车官微消息,12月21晚,极狐汽车宣布:在12月16日北京市相关部门出台《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有条件自动驾驶功能汽车道路测试管理细则(试行)》文件后,日前极狐汽车已获批北京自动驾驶(L3级)测试牌照,成为首批获批北京市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高速公路道路测试牌照的企业之一,将正式在北京指定道路开展有条件的自动驾驶系统实际道路测试。

根据官微披露信息显示,极狐汽车获批L3路测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为北京市交管局12月18日签发,将限定在“五环外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政策先行区”内进行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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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极狐汽车          

同一天12月21晚,深蓝汽车官微宣布,2023年11月,深蓝汽车成功获得高快速路自动驾驶测试牌照,搭载L3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深蓝SL03也正式投入道路测试,本次测试地点为重庆市的高快速路。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21日,宝马集团(在上海限定区域高快速路)、梅赛德斯-奔驰(在北京限定区域高速公路)、智己汽车(在上海限定区域高快速路)、深蓝汽车(在重庆限定区域高快速路)、极狐汽车(在北京限定区域高速公路)五家,已先后官宣获得了L3级别自动驾驶上路测试牌照。

工信部网站信息显示,2022年11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针对搭载中国国家标准(GB/T 40429-2021)定义的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L4级(高度自动驾驶)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提出车企或运营平台准入上路测试的征求意见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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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GB/T 40429-2021》

一年后2023年11月,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交通部四部门正式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的“试点申报”流程中,“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即运营车企或平台)组成联合体”制定的申报方案经层层申报后,由省级工信部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于2023年12月20日集中报送工信部(之后仍可由省级工信部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补充报送),由四部门初审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这也意味着,将获得L3路测牌照实际已申报但还未正式官宣的车企应该不止这5家。

虽然如前文图片所示,如极狐汽车等此次获得L3路测的车牌仍为“临时行驶车号牌”,但据腾讯汽车报道,有业内工程师认为,此前百度Apollo、小马智行等ROBOTAXI自动驾驶科技公司运营车辆的自动驾驶套件(包括域控、激光雷达、摄像头等感知硬件)为基于量产车改装而成,而此次路测试点,至少一个层面意义上,车辆自动驾驶套件将从售后改装转变为前装,并且也将倒逼车企向智能驾驶研发投入更多资源。

此外,低级别自动驾驶向高阶自动驾驶演进,传感器的放量也是不少厂商和机构的共识。

资料显示,今年1月已宣布其L3自动驾驶系统DRIVE PILOT为全球首家在美国内华达州获得了SAE 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认证的梅赛德斯-奔驰,其强调L3自动驾驶安全性的冗余设计也是一特色,据介绍其DRIVE PILOT系统配备了超过30个传感器,资料显示此前其L2级别智能驾驶辅助系统传感器为23个;Yole数据显示,高阶智能驾驶演进中,对于车载摄像头来说,L2级别至少需要6颗摄像头,L3级别至少需要7颗,L4级别需求量将达到13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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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梅赛德斯-奔驰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L3路测试点通知附录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还明确了试点车辆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的责任权属问题。

针对违法行为,“上路通行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对安全员进行处理;能够确定交通违法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按规定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理”。

针对交通事故,“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 2 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前至少15 秒(或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时刻,两者可取较晚时刻)和事故发生后至少5秒(或自动驾驶系统退出时刻,两者可取较早时刻)的视频信息上传至地方平台,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自查报告和相关信息。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另外,不同于此次通知提到的——试点使用主体需要:“为车辆上路通行配备相应驾驶资格的安全员”、“为试点车辆上路通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2023年12月交通部正式发布的《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通知中提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区域运营时可使用远程安全员”,也即车内可不配备安全员。          

随着政策的密集出台,中国自动驾驶产业将继续加快商业化落地,供应链也将获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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