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UWB和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

描述

  2025年8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执行新的《超宽带(UWB)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和《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设备无线电管理规定》。这两项新规涉及的频段做了适当调整,详情如下:

  UWB新规

  为了适应5G/6G技术的发展,同时兼顾无线电应用的平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版)中,首次将6425-7125MHz频段划归5G/6G系统。然而,由于新引入的5G/6G系统与现有的UWB设备存在同频兼容问题,因此有必要对UWB设备的使用频率进行调整,以预留更多的频率资源给未来的5G/6G发展。

  另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中并未包含UWB设备,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属性和管理方式。新规的出台也是为了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推动行业预期的形成。

  新规主要在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个层面进行了调整,具体措施包括:

  1. 管理政策方面,明确UWB设备必须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同时,UWB设备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不得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此外,为保护射电天文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等无线电业务,UWB设备禁止在射电天文台周围1公里范围内和航空器(含无人驾驶航空器)上使用。

  2. 技术要求方面,参考国际电信联盟的相关定义,明确UWB设备是指发射信号带宽(-10dB带宽)不少于500MHz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考虑到UWB设备信道频率配置以及产业界提出的使用三个连续信道实现高精度组网的需求,UWB设备工作频率定为7163-8812MHz。

  新规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符合原有规定但不符合新规技术要求的设备,仍可按原规定申请型号核准或延期。自2025年8月1日起,UWB设备必须满足新规相关技术要求,否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不再受理和审批此类申请,已获批的UWB设备则可继续销售和使用至报废。

  900MHz RFID新规

  2007年,原信息产业部发布《800/900MHz频段射频识别(RFID)技术应用规定(试行)》(信部无〔2007〕205号),对RFID设备的属性和技术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RFID设备技术的进步和规模化应用,该规定已经无法完全满足管理需求。首先,900MHz频段能更好地满足RFID设备产业需求,国内外RFID设备已基本不再使用800MHz频段,800MHz频段腾退后可重新规划使用,有利于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其次,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号公告更新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其中并未包含RFID设备,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属性和管理方式。

  《规定》针对管理政策和技术要求两大方向对原有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以下为主要内容:

  一、管理政策层面。首先,鉴于 RFID 产业发展及频率使用现状,《规定》不再沿用原有的 840-845MHz 频段,明确 RFID 设备工作频率为 920-925MHz。其次,将 RFID 设备纳入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范畴,需取得型号核准证,但无需无线电台执照。此外,RFID 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寻求免受干扰的保护。最后,为保障邻频铁路专用频率安全,在距铁路轨道中心线最短水平距离 33 米范围内设置 920-925MHz 频段 RFID 设备时,需征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同意。

  二、技术要求层面。一方面,结合 IMT 技术发展及广播电视业务保护需求,调整了相关频段杂散发射限值。另一方面,新增接收机阻塞限值,提高 RFID 设备抗干扰性能。

  鉴于 800MHz 频段 RFID 设备已基本退出市场,《规定》中 900MHz 频段 RFID 设备相关技术要求与原规定相比变化不大,对现有产业影响较小。经过与业界充分沟通,《规定》将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在此之前,若设备符合原规定但未达到新《规定》技术要求,仍可按原规定申请型号核准或延期。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所有 RFID 设备必须满足新《规定》相关技术要求,不再接受和审批不符合新《规定》技术要求的 RFID 设备型号核准申请。已获型号核准证的 RFID 设备可继续销售和使用至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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