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第三方平台发展远程医疗!承认互联网医院既有的两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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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可以称为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

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组织媒体吹风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表示:“互联网+”将全面链接医疗、医药、医保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曾益新  

与以往的文件相比,这次即将由国办主导、国家卫健委起草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可谓有大突破,并已于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正式印发。

去年5月,由原国家卫计委牵头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曾强调远程医疗只能在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还拟定 “此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应在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等条款,引发互联网医疗产业“哀”声一片。

在收集行业反馈后,上述两份文件一直在修订中。

今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总理特别提到“加强新一代人工智能研发应用,在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多领域推进‘互联网+’”。互联网医疗产业回暖。

健识君获知,今年两会期间,曾向总理专题汇报的宁夏“互联网+医疗服务”产业探索,将称为全国落实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的国家级试点。

突破

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可开展远程医疗

鼓励是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主题。

曾益新表示,文件中的鼓励,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与“三医联动”密切相连。

1、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这是明确的规定,也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也就是说,可以依托这个实体医院在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

2、促进家庭签约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网上开展签约服务,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和延伸处方。

3、“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方面,我们明确对线上开具的处方经过药师审核以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配送。

4、推进“互联网+保险结算”方面逐步拓展在线结付功能,包括异地结算、一站式的结算来方便病人。

5、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方面,我们鼓励推进研发应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

其中,“支持符合条件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也是此前从未明确提出支持和鼓励的条款。

承认

互联网医院既有两种模式

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着重介绍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的两种互联网医院模式。

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  

一种模式是以医疗机构为提供主体,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来拓展服务时间和空间,并且把互联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

根据互联网医院要提供服务的原则,此类互联网医院诊疗科目要与批准的实体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要一致。

第二种是一些互联网公司和企业已经申办了互联网医院。

根据文件要求,互联网医院必须落地在实体的医疗机构,线上线下要一致的监管,并且必须得有实体医疗机构作为依托。

同时,焦雅辉表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目的,就要用互联网手段,把优质医疗很好的资源沉下去。让边远贫困地方、经济和医疗都不是很发达的地方,可以不用再离开他所居住的地方,也可以看到北上广大医院的专家。此外,通过人工智能支持的决策辅助活动,让基层医生可以大大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医疗服务的效率。

监管

互联网医疗服务须全程留痕

但,曾益新也强调,在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中,既要鼓励,也要做好相关的自身行为的加强监管。

就大众普遍关心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国家卫健委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于学军强调,健康医疗的数据是国家的重要基础性的战略资源。健康医疗信息的泄露,不但给个人造成很大的困扰、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健康数据的安全的事情,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就解决方案,于学军做出详细介绍。

在确保数据安全方面,首先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即:完善制度规范,研究制定医疗健康数据的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配套的制度体系,强化网络安全和建设工作一定要同步的规划、同步的部署、同步的推进、同步的落实。

其次,健全安全的管控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的等保制度、分级保护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平台、智能医疗的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应用的安全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的隐患排查、监测以及预警。

最后,加强新兴技术的安全防护,特别是着眼于卫生健康行业实际需求,要推进在“互联网+医疗健康”这样一个环境下,数据安全、应用安全以及传输安全,加密和密钥的管理,身份鉴别以及访问的控制等。

而要确保个人隐私安全,于学军强调,不能因为互联网行为就把隐私的保护降低,标准不能降低。对此,《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还要结合“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新特点,强调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的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保护体制,严格管理患者的信息、用户的信息,特别是基因、生物等。对于非法买卖泄露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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