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EMC要求的三个级别

EMC/EMI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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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EMC要求由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监控。运用的规范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规范(AS/NZS)之外,ACA上一年又承认了103个其他规范,这些规范包含EN(European Norm),I EC(International Electrometrical Commission)和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 ence)。为了约束电磁搅扰的影响,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所有的在规范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施电磁搅扰(EMI)强制性要求。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C-Tick

级别一产品:

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

级别一的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但是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在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同时,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二产品:

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按相关标准进行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要提供技术结构文件

级别三产品:

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S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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