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应急电源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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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1、应急照明集中EPS应急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2、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3、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4、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主电和备电不应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5、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6、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7、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12V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池(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8、应急照明集中EPS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a)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b)应急输出回路开路;c)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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