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技术
1、合理选用灯具类型。在有爆炸性混合物或生产中易于产生爆炸介质的场所,应采用整体防爆装置。有腐蚀性气体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密封型或防潮型灯具,其部件还应进行防腐处理。在灼热多尘的场所(如炼钢、炼铁、轧钢等场所)可采用投光灯。户外照明可采用封闭型灯具或有防火灯座的开启型灯具。
2、应正确安装照明、装饰灯具。
(1)灯具与可燃物间距不小于50厘米(卤钨灯为大于50厘米),与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米,当低于此高度时,应加装防护设施。灯泡下方不宜堆放可燃物品。
(2)灯具的防护罩必须完好无损,严禁用纸、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挡灯具。
(3)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的灯具功率不宜过大,并应以白炽灯或荧光灯为主;暗装灯具及其发热附件的周围应有良好的散热条件。舞台暗装彩灯、舞池脚灯、可燃吊顶内灯具的导线均应穿钢管或阻燃硬塑套管敷设;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护套;吊装彩灯的导线穿过龙骨处应有胶圈保护。
(4)选用质量可靠的低温镇流器,不准将升温高的镇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大花板等物体上,其电容与容量必须与灯管一致。
(5)0级、10级爆炸危险场所(0级区,是指爆炸性气体,10级区是指爆炸性粉尘),选用开启型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时,其检修门应向墙外开启,并保证通风良好;向室内照明的一侧应有双层玻璃严密封闭。其距门、窗框的水平距离不少于3米,距排风口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
3、各类照明供电的附件必须符合电流、电压等级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和零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开关应装在相线上,螺口灯座必须接地良好,设施的金属外壳应接地。灯火线不得有接头,在天棚挂线盒内应做保险扣。重量超过1公斤的悬吊灯具应用金属吊链等将其固定,重量超过3公斤时应固定在预埋的吊钩、螺栓或主龙骨上。在可燃材料装修的场所敷线时,应穿金属套管,阻燃硬塑套管,转弯处应装接线盒,套管超过30米长时中间应加接拉线盒做好保护。在重要场所安装暗装灯具和安装特制大型吊装灯具时,应在全面安装前做出同类型“试装样板”,经核定无误后再组织专业人员全面安装。
4、合理控制电气照明。照明电流应分别有各自的分支回路,而不应接在动力总开关之后。各分支回路都要设置短路保护设施。为避免过载发热引起事故,一些重要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地还必须加装过载保护装置。非防爆型的照明配电箱及控制开关严禁在0级、10级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配电盘后尽量减少接头,盘面应有良好的接地。
5、严格照明电压等级和负载量。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20伏,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潮湿地区作业则不应超过12伏,且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
36伏以下的和220伏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的差别和标记。一个分支回路内灯具的个数不应超过20个,民用照明电流应小于15安,工业用应小于20安。由负载量确定导线规格(每一插座以2~3安负载计)。三相四线制照明电路还应做好三相负荷的平衡配置。
6、在商场、码头、车站、机场、医院、影剧院、控制室及各类大型建筑物和重要工作场所中一般应当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具,以备发生事故正常电力系统无法使用时能及时处理现场、进行救护。事故照明灯具应设在易发生事故场所,建筑物主要出入口、重要工作场所等地方,并标以明显的颜色标记以备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方便地启用。事故照明灯具不能采用启动缓慢的类型(如镇流器启动灯具等)。事故照明灯具应有独立的应急电池供电以保证在正常电力系统受到损坏时能不受影响地正常开启使用。
1、严格按照环境场所的火灾危险性选用照明灯具,而且照明装置应与可燃物、可燃结构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用纸、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挡灯具。
2、在正对灯泡的下面,应尽可能不存放可燃物品,灯泡距地面高度一般不应低于2m。如必须低于此高度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卤钨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护套(如玻璃丝、石棉、瓷珠等护套导线),而不应采用具有延燃性绝缘导线,以免灯管高温破坏绝缘引起短路。
4、镇流器与灯管的电压和容量相匹配。镇流器安装时应注意通风散热,不准将镇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物上,否则应用不燃的隔热材料进行隔离。
5、可燃吊顶内暗装的灯具功率不宜过大,并应以白炽灯或荧光灯为主,而且灯具上方应保持一定的空间,以利散热。另外,暗装灯具及其发热附件,周围应用不燃材料(石棉板或石棉布)做好防火隔热处理,否则可燃材料上应制防火涂料。
6、在室外必须选用防水型灯具,应有防溅设施,防止水滴溅到高温的灯泡表面,使灯泡炸裂。灯泡破碎后,应及时更换。
7、各类照明供电设施附近必须符合电流、电压等级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和零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除此之外,照明装置其他部分也存在一定的火灾危险性,故要搞好照明线路、灯座、灯具开关、挂线盒等设备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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