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ARI1110-1992
运输用机械制冷机组
1992 STANDARD for MECHANICAL TRANSPORT REFRIGERATION UNITS Standard 1110 |
ARI认证规定
认证范围 认证适用于采用强制循环空气冷却器并用于易腐货物运输的以及《运输制冷机组认证目录》 B分段中定义的所有运输用制冷机组。
受认证的额定性能 以下受认证的额定性能是通过试验来验证: 高温制冷量,BTU/H(W) 低温制冷量,BTU/H(W) 电动备用高温制冷量,BTU/H(W) 电动备用低温制冷量,BTU/H(W) 注:本标准替代ARI标准1110-77(1983复认)。
1 目的
1.1 目的 本标准旨在为采用强制循环空气冷却器的运输用机械制冷机组规定:定义;试验要求;标定要求;性能要求;机组标志和遵守条件等。 1.1.1 本标准可以作为包括制造厂、销售商、安装单位等工业部门和用户的指导。
1.2 复审和修订 本标准将随工业技术的进展而进行复审和修订
2 范围
2.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运输用机械压缩式制冷机组,该机组带有机组制造厂文件中说明的原动机(只对恒速机而言);压缩机至原动机的联轴节,传动装置或三角皮带驱动装置(如需要时);联结机组至原动机的动力传送链(联轴节,动力输出器或传动装置,或三角皮带驱动装置)(只对变速机组而言)。这些附件可以是制造厂供应或用户根据制造厂的规范自供。
2.2 也包括带有润滑油注入量、吸排气接管、易熔元件的制冷压缩机,强制循环空气冷却器,包括盘管组合件;风机和风机驱动装置;带有支承机组用机架的壳体组合件。制冷剂的膨胀装置以及控制制冷空间温度的装置。
2.3 本标准适用于运输用机械制冷机组 该机组带有风冷冷凝器;盘管组合件;壳体组合件可以由制造厂供货或用户根据制造厂的规范自供;如需要时的风机;带底板或框架。
3 定义
3.1 运输用机械制冷机组 由一家或几家工厂制造的部件的组合体,它通常包括一台压缩机驱动装置和冷凝器组成的组合件;一个蒸发器空气冷却器;所有必需的制冷管路和电气线路;以及能使机组合适地固定和安装在作为服务对象的车辆上的各种构件。对于由几个部件所组成的设备,各个部件是按协同工作要求而设计的,因而本标准规定的标定要求是建立在采用相互匹配的部件的基础上。 3.1.1 恒速运输用制冷机组 一台运输用制冷机组,它的驱动装置被设计成在恒定转速下运 行,虽然其转速是可以调整的。 3.1.2 变速运输用制冷机组 一台运输用制冷机组,它的原动力(驱动装置)是所服务的 车辆的发动机或行走系统,而这些驱动装置的转速是由该车辆的发动机转速或行驶速度来决定 的。
3.2 备用动力 是运输用制冷机组中的一种装置,它由一个所在车辆之外的动力源驱动。当车辆停车或当其发动机停止工作时,可由该装置使机组运行以冷却车辆。
3.3 动力传动链 一种机械装置,它从一个以给定转速工作的原动力接受动力,并以同样或不同的转速传输到被驱动装置。 3.3.1 动力传动比 动力被传至被驱动装置处的转速与从动力源接受动力处的转速之比。
3.4 强制循环空气冷却器 由工厂制造的组合件,包括能使空气作强制循环的装置和使热量从空气传向制冷剂的一种部件。这一组合件的用途是通过空气介质把热量从制冷空间传递至制冷剂。
3.5 高温用途 指要求在车辆的制冷空间中的空气温度维持在+25oF(-3.9oC)或以上的用途。
3.6 低温用途 指要求在车辆的制冷空间中的空气温度维持在低于+25oF(-3.9oC)的用途。
3.7 环境空气 制冷机组所服务的车辆的周围空气。 试验室内制冷机组试验箱周围的空气。 制冷机组的冷凝器周围的空气。
3.8 制冷量 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从制冷空间内的空气传递给通过空气冷却器的制冷剂的热量 中,扣除风机与驱动装置以及其它热源所附加的热量。这是可作为有用冷却的净制冷量。
3.9 公布的额定性能 运输用制冷机组的公布的额定性能是在规定的额定性能工况下的性能特性 值,可用它来选择机组以满足使用要求。这些值适用于同一制造厂生产的相同公称尺寸和型式(标志)的所有机组。 3.9.1 标准额定性能 是在标准额定性能工况下进行的试验为基础的公布额定性能值。 3.9.2 使用额定性能 是在不同于标准额定性能工况的规定额定性能工况下进行的试验为基础 的公布额定性能值。 3.9.3 备用额定性能 当使用备用动力以及处于本文所规定的标准额定性能工况下进行试验为 基础的公布额定性能值。
3.10 额定性能工况 额定性能工况是一种运行工况,在该工况下运行,可以得到一级并且只能得到该一级的性能。 3.10.1 在恒速的运输用制冷机组中,额定性能参数是:返回至空气冷却器的空气温度,环境 温度和大气压力。 3.10.2 在变速的运输用制冷机组中,额定性能参数是:压缩机转速,返回至空气冷却器的空 气温度,环境温度和大气压力。 3.10.3 标准额定性能工况 是作性能特性比较基准的额定性能工况。
3.11 "必须"、"应当"、"推荐"或"被推荐" 3.11.1 必须 如宣称执行本标准,则在规定条款中用到:"必须"或"不得"时,这些条款是强 制性的。 3.11.2 应当、推荐或被推荐"应当"、"推荐"或"被推荐"是用来指出这些条款不是强制性的, 但作为好的方案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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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验要求
4.1 试验要求 运输用机械制冷机组必须按照本标准附录A所规定的二种试验方法中的一种试验测定它的额定制冷量。
4.1.1 校准箱法 这种试验方法(见A4.2)是主要试验方法或仲裁试验方法。
4.1.2 恒温箱法 这种试验方法(见A4.5)被用作常规的工厂试验,并可被制造厂用来作为测
定其产品性能的依据。
4.2 主要试验 当存在争论或因申诉而需要试验的所有情况下,对认为有问题的机组必须用校准箱法进行试验。
4.3 全部电力驱动的机组 当被试验机组具有一台与电力驱动装置相连结的发动机-发电机组时,建议把发动机-发电机组安置在与可控环境设备空间(试验箱的周围)相隔开的空间中。
4.3.1 环境工况 发动机-发电机组所处的空间必须维持与主机组的冷凝器相同的环境工况。
5 标定要求
5.1 公布的额定性能 公布的额定性能必须包括明确标明的标准额定性能,也可包括使用额定性
能。使用额定性能公布时必须包括标准额定性能。所有的标准额定性能必须按照附录A所述的两种试验方法之一进行试验验证。
5.1.1 标准额定性能 标准额定性能必须按照表1中所规定的一种或二种用途的标准额定性能
予以公布。
5.1.2 标准额定性能值 标准额定性能必须是净制冷量(见3.8),并且必须用每小时英热单
位(BTU/H)[W]以500BTU/H的倍数[146.5W]来表示。
5.1.3 使用额定性能 使用额定性能必须用与标准额定性能相同的方法来表示,并必须按照使
用目的清晰地附有相应的规定工况。
5.1.4 备用额定性能 在具有备用电力驱动装置的情况下,必须公布明确标明的备用额定性
能。
5.1.5 允差 所有的公布额定性能必须在本标准6.8所规定的允差之内。
表1 标准额定性能工况(1)
用途 |
空气冷却器的回风 |
环境空气 |
车辆发动机转速(2) |
干球温度 |
干球温度 |
大气压力 |
低速 |
中速 |
°F |
°C |
°F |
°C |
InHg |
kPa |
r/min |
r/min |
制冷温度
|
高温 |
35 |
1.7 |
100 |
37.8 |
29.92 |
101 |
600 |
1800 |
低温 |
0 |
-17.8 |
100 |
37.8 |
29.92 |
101 |
600 |
1800 |
(1) 标准额定性能必须包括压缩机转速。
(2) 仅指变速机组而言。恒速机组必须在机组铭牌所示的恒定转速下测定。
5.2 压缩冷凝机组 任何发动机或电动机罩、壳体、百页窗、导风板、风门、风机防护罩、盘管防护罩,以及其他规定要装备的部件和设备在试验期间必须使用。这些部件必须按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安装。
5.2.1 制冷剂 在整个试验期间,制冷剂及其充注量必须是机组铭牌上指明的种类和数量,或
者机组必须按照制造厂出版的说明书充注制冷剂。
5.2.2 制冷剂流量的调节元件 在试验期间制冷剂流量所采用的调节元件必须与正常提供的相
同,它必须在制冷机组制造厂正常的调定状态下运行。
5.3 空气冷却器 在试验期间必须使用所有的喷嘴、扩散器、外壳、导流器叶片和其它正常装备的元件与设备。这些元件必须按照制造厂出版的安装说明书进行安装。试验必须使用装配完整的机组,并在机外静压为零,以及风机在正常运行转速下进行。
5.4 分体式系统 为了进行试验,分体式系统必须用正常提供的或推荐安装的型式和尺寸的管子和接头并按下述最低限度的长度进行联结。
悬挂在车架下时:25ft(7.62m)
安装在车头上面时:7ft(2.13m)
部件之间的导线必须根据制造厂的规定,与制冷剂管路的长度相一致。
5.5 大气压力 公布的额定性能必须是指在29.92in,Hg(101kPa)的标准大气压力下的。如果试验场所的大气压力与29.92in ,Hg(101kPa)的差别超过1.0in,Hg,可用计算或试验来修正空气的质量流量,以便得到相等于大气压力下的质量流量。
5.6 公布的额定性能数据 对于使用强制循环空气冷却器的运输用机械制冷机组来说,每一公布的额定性能至少必须包括(或附有)下列资料:
型号
如5.1.2所规定的净制冷量,BTU/H(W)
制冷剂代号必须按照ANSI/ASHRAE标准34-1992《制冷剂编号命名和安全分类》的规定
压缩机转速(对恒速机组而言),r/min
压缩机转速(对恒速机组而言),r/min
车辆发动机转速(对变速机组而言),r/min
5.7 备用额定性能 当具有备用电力驱动装置时,机组的性能必须按照本标准在标准额定性能工况下按备用电机铭牌上的电压力与周波(在机组接线处测量)条件下进行标定。
5.8 允差 遵守本标准公布的制冷量额定值必须建立在符合本节条款所取得的数据基础上,每台生产的机组在试验时其制冷量必须不低于公布额定值的95%。
6 性能要求
6.1 起动试验
这一试验必须用正常装备的或按制造厂推荐的部件进行。整个试验过程中机组必须在正常的状态下运行。进入冷凝器和空气冷却器两处的温度必须维持在100oF(37.8℃)。在整个系统各部件处于100oF(37.8℃)的环境下,使机组运行一小时,此后制冷机组必须停车5分钟然后再起动。这一试验必须成功地进行2次才能使制冷量试验成为有效。
6.1.1 电气机组 电气机组的整个起动试验必须在铭牌电压90%(在机组的接线处测量)情况下进行。
6.2 连续运转 当空气冷却器的回风温度维持在70oF(21.1℃)干球温度,最低相对湿度维持在50%时,处于正常的和备用动力情况下,机组必须能够不中断地连续运行1h。环境温度维持在120oF(48.9℃)。在这要求中,容许对输入功率采用自动限制的方法。此条件适用于发动机或备用电力驱动装置。
7 标志
7.1 主要部件(压缩冷凝机组,空气冷却器发电机等)的标志 型号、编号和制造厂名必须标明在单独销售的每一部件的明显的地位。对于成套的系统,其标志可以只放在压缩冷凝机组上,只要其他部件不是单独销售的。
铭牌的内容包括:
(1)制造厂的型号标志;
(2)制造厂的编号;
(3)制冷剂编号与充注量,lb(kg);
(4)原动机转速,r/min;
(5)压缩机限速(恒速机组),r/min;
(6)电气数据:电压、电流(当适用时);
(7)备用电源数据:电压、频率、相数、安培数(适用时);
8 自愿遵守
8.1 遵守 遵守本标准是自愿的,但不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运输用制冷机组,虽属于本标准的"目的"(第1章)和"范围"(第2章),亦不得宣称或示意遵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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