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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规范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电监会25号令)修订工作,形成了《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11月22日至12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提出,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按规定豁免的除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除市场交易电量外的所有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应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规范便捷的并网服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当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优先发电电量及时、足额结算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转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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