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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规定看看专家们怎么说。
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9号)进行修改,并在征求意见稿中详细例举了修改意见。
消息一出,受到业界普遍关注。从主要条款的修订变化来看:设计与生产分离,企业准入门槛降低,鼓励代工是三大明显的调整方向。对此,大多数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为管理更为开放、产业分工更加明确,且有利于激发市场的创新活力。同时也有不同观点认为,降低技术门槛会增加不良企业入市的概率,不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甚至影响到国内汽车生产的质量……究竟如何看待此次修改?不同角度又有哪些解读?看专家怎么说。
改变准入制度 加大变革步伐——国家新能源汽车创新工程专家组组长王秉刚
看法: 这次调整在本质上不算是太大的变革,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和提升我国汽车的准入制度。
现在的准入制度还是有很大问题的,依据工厂条件审查与样品检测报告做准入依据,只对当时的报告负责,而忽视了正常生产后的产品质量保证。从道理上说,应该是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承诺产品的质量,由国家指定机构来监督,企业自觉去做,而不是依靠政府部门来做审核、靠产品检测报告去约束。这样很难保证管理环节的透明,更易滋生腐败,导致准入成本极高,真正的产品质量却很少监管。
建议: 要改变这种基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落后制度。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准入方法,把准入审批改成备案制度。让非第三方的检测机构回归企业,为自己企业的产品研发与质量检测服务,他们对自己的报告负责,提供的报告存档备案,不要承担更多社会职能。少数国家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市场车辆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包括取消生产资格或者罚款,让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要求,这是效率最高、最公平公正的方法。
我认为工信部有能力在思路上做更大的改革,加大步伐,此时不改,更待何时。
事实证明 应该修改——汽车评价研究院院长李庆文
看法: 我赞同标准更加宽松,门槛稍微降低。有的人各种担心,其实还是计划管理的观念,认为管理非常严格才能保证质量,这个观点是落后的,已经不符合现在完全竞争的时代和中国汽车市场的实际情况。只有用充分竞争的市场去淘汰落后的产品和技术才是 的方法。靠审批提高门槛去严格控制,不能保证产业的健康。一些行业里出现问题的企业反倒是经过“审批”进来的。没有经过“审批”的一些企业倒成了行业领军者,蔚来、小鹏都是这样的例子。
所以从这个角度,降低门槛是对的,过去规定的太细,按照过去方法审批的企业,有的已经退出了市场,这就证明过去的审批条款是应该修改的。
新“规定”更有利于外资企业落地——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梅松林
看法: 不同于此前的设计开发,技术保障强调的是生产,一些外资车企仍然不具备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开发能力,或者设计开发中心在国外,新规为这些外资新能源车企在中国落地生产创造了条件。对具体条款的要求,则表示生产过程中以及下线后的检测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总体来看,由于新“准入规定”将产品设计能力与生产能力分离,将放宽准入条件,也意味着新能源汽车行业正在加大开放的力度。我国的新政策推出往往依从先行先试原则,特斯拉在中国的独资生产就是先行先试的尝试案例之一。
政策进步 多方利好——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委员会主任安庆衡
看法: 从必备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具备技术保障能力是对的。中国的汽车企业数量很多,如果每家企业都建立专门的开发机构,都设立实验室,都购置大量的实验设备,还需要配备大量的实验开发人员……这一定程度上是种浪费。
真正成功的企业,其产品开发是否成功要由市场来检验。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实验开发中的投入并不能收回。也因此,简化大型汽车集团下属企业在一定前提下的准入条件是一种 合理的改变。当然,将技术保障能力设为必要条件后,如何确保技术保障能力,如何审查或考核也需落实,不能务虚。
至于政策放宽尤其生产门槛降低是否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则不用担心,消费者会清楚地鉴别哪个企业好,哪个不好;哪个产品好,哪个质量不好,差的自然会被淘汰。即使极少数产品混进市场,也很快会被发现,不可能利用钻政策空子站住脚。
总之,技术保障能力的提出突出体现了企业对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建立有效的技术保障体系。删除研发能力给企业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分散投资风险提供了可能,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企业的生存发展在于市场的认可,赢得市场的企业一定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而如何形成核心竞争力,则由企业根据研发能力和研发积累来实现,这是企业自身考虑和权衡的事。
建议: 在政策调整以后要加强第三方质量检查和评审机构的建设,以保证各企业都在公正和严格的监管下运营。
监管创新 促进升级——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
看法: 近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对新能源车发展与时俱进的调整措施。也是符合加快改革创新,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的政策思路的。
这也是在中国新能源车市场面临改革开放新局面,前期盲目投资新能源车项目后逐步降温的一个新形势。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更多的强调生产和产品质量保障等核心项目,让研发等前端工作与生产制造实现分工合作,更好的推动现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管理提升 加强完善——中国电子商会智能电动汽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务林
看法: 这次工信部发布新“准入规定”的时间比较特殊,但疫情期间也给关注新能源汽车管理的人留下了平静思考的时间,相信这会在行业进程中留下注脚。从修改内容看,管理者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管理似乎更为开放了,对生产企业也体现出特别的关照和服务,期望营造一种氛围使我国新能源汽车更为持续健康发展。
一、“必备设计开发能力”改为“技术保障能力”体现出政府在管理方面的一种创新,更多体现在产品输出端,减轻企业的负担,这是值得关注的。
二、准入过程的这种改变,从管理角度上要注意几个问题:
1、准入管理中“技术保障能力”容易将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的思路“固化”,过于关注生产企业对相关部件的技术参数的评价,会不利于技术创新。
2、但是生产企业是否都需要强制建立评价体系值得进一步斟酌,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或有利于行业整个成本的控制)。
3、对于新能源汽车这个新型产业,建议管理者从学术链、技术链、产业链相互耦合方面进行管理创新,不建议用“计划”的思维去管理。产品最终是要参与市场竞争的,应该让消费者去选择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的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技术评价只是其中一个并非“不可替代”的环节。
整合资源 市场利好——罗兰贝格全球合伙人兼大中华区副总裁郑赟
看法: 新“准入规定”对行业产生比较大的作用是:将生产和设计开发分离,在产能利用上疏通道路。
旧版准入规定中有很多否决项,而新的调整则不再将企业的设计研发能力作为必要条件,具备保障能力即可,这就为企业代工开拓了路线。尤其对于外资品牌来说,会更加受益。这将整体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尽快实现2025年的占比目标。
另外,在这个时间点(外资品牌进驻、疫情冲击十分剧烈)下进行调整,比较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只要企业有操作的需求,产品能得到消费者最终认可,那么在准入制度上给予企业一定的灵活性不是坏事,政策逐步调整的节奏也是可以接受的。
建议: 企业要更强调产品本身,关注消费者需求,注意品牌的打造。尤其国产品牌,找准自己的道路,才能更加深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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