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设备销售网站提供电影下载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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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案件回放

某影片公司将一家VR智能设备销售网站告上法院,公司认为,其依法享有涉案某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该网站未经授权擅自提供了影片的下载服务,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网站辩称,涉案影片由用户上传且需要通过迅雷等下载,并非存放在自己的服务器上;而且已履行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对用户注册及使用未收取费用,也尽到了提示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用户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发布附涉案影片下载链接的帖子,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直接侵权,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律提示

法院查明,涉案网站是专门出售VR虚拟设备的,此类虚拟设备如想获取更好的使用体验,需优质的3D高清影视资源与之配套。涉案网站的首页“推荐版块”中列有“视频资源”,其中存在大量以网络用户发帖形式提供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3D高清影视资源的下载链接。而网络用户如欲购买使用VR虚拟设备,能否方便获取专业3D影视资源,应是决定其最终是否购买的一个关键因素,可见,该网站具有放任网友提供3D高清影视资源,以提高其潜在用户购买意愿的主观意图。

网站应知电影作品需要投放较大成本,制作3D高清影视资源更需要投入额外的专业人才及设备,造价不菲。出于经济利益,通常不会授权网络用户免费将其上传至网站分享。涉案帖子的名称即为涉案影片名称,且该帖发布于“视频资源”板块,网站经营者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认识到涉案影片下载链接是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却未予以删除,主观具有过错。因此,法院认为该网站的行为构成教唆、帮助侵权。

被告对涉案影片上传用户实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最终综合考虑了涉案影片类型、知名度、使用期限,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虚拟现实技术(缩写为VR),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项全新的实用技术。VR设备销售企业为提升销量,提供附带服务以提升用户体验满意度,增加用户黏性的做法本无可厚非,但其前提是事先做好版权保护工作,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不能放任使用未获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

责任编辑: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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