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环境管理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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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环境管理法规及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7年发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规范管理全国各地环保部门执行电磁环境的各种标准,管理各地的企事业单位。
  管理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1)总功率在200kW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2)总功率在1000kW以上的广播台、站;

  (3)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4)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上面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上述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前完成。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2)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3)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4)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5)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电磁环境评价的标准主要有:

  (a)GB 7349-2002《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

  (b)GB 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c)HJ/T 10.2-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d)HJ/T 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一、电磁辐射标准制定的原则与依据

  1、制定标准的基础与要求

  (1)必须有足够的资料。电磁辐射生物效应资料,是否正规科学及危害人体健康效应。

  (2)必须实用。

  2、制定标准的依据

  制定标准必须有先进的科学依据,即理论依据和实验研究依据。

  (1)理论依据

  射频电磁辐射对人的生物学效应主要是致热效应和非致热效应,所谓电磁辐射生物效应就是指此而言。大剂量高场强主要产生致热效应,低剂量低场强主要产生非致热效应。在制定暴露标准时既重视致热效应,又重视非致热效应。

  (2)动物实验依据

  动物实验结果并不能单独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但它可以印证在人身上难以表现的影响或损害变化。

  (3)现场调查和人群流行病学依据

  在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公众环境卫生标准时,应该有具代表性的现场调查和一定数量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材料,这里指的是职业人群和公众人群的健康检查材料,以及现场电磁场、微波功率密度分布状况等材料。

  3、各国标准的差异性

  保护人群健康的卫生标准,各国的限值相差很大,其原因主要是制定标准的依据不同。欧美的标准主要是以动物实验的致热效应为依据制定的,而我国的卫生标准除依据动物实验研究结果外,更重要的是依据广泛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结果而制定的。

  二、ICNIRP 关于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限值

  1998年ICNIRP出版了《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GHz以下)暴露的导则》。导则阐明其目的是限制已知的对健康有影响的EMF暴露,以保护健康。只有被确定的影响才用来作为制定暴露限制值的基础。导则把暴露的限值分为两类:

  (1)基本限值:是指直接根据已确定的健康效应来确定的暴露在时变电场、磁场、电磁场作用下的限值。描述基本限值的物理量是:电流密度、比能量吸收率SAR和功率密度。

  (2)参照水平:用来评估实际暴露的,目的是确定基本限值是否有可能被超过。暴露的参照水平是为了与测得的物理量相比较,依从该导则给出的所有参照水平也一定能满足基本限值。

1、基本限值

  对一般公众采用较低的暴露基本限值是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健康状况与职业工作人员不同。在低频范围内,瞬态电流对健康影响的有关数据很少,因此ICNIRP推荐,对由瞬态或很短的峰值场感应的电流密度采用瞬时值而不用时间平均值。相关数据见表5-4-1和5-4-2。

  2、参照水平

  根据情况,参照水平是根据基本限值用数学模型和将在特定频率下实验室的研究结果外推得出,数据是由场对受暴露个体之间处于最大耦合的条件下得出的,因此提供的是最大的保护。表5-4-3,5-4-4分别给出职业性暴露和一般公众暴露的参照水平。

  对一般公众的暴露参照水平是对职业暴露的参考水平在不同频率范围内采用不同的安全因子来求得。

  3、接触和感应电流的参照水平

  频率在110MHz及以下,包括调频FM无线电发射频段,给出了接触电流的参照水平,超过该水平时必须采取措施避免电击和烧伤的危害,电接触的参照水平列于表5-4-5中。

五、《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1995)

  规定了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适用于运行时间半年以上的110~500kV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产生的频率为0.15~30MHz的无线电干扰。

  (1)频率为0.5MHz时,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如表5-4-18所列。

  (2)频率为1MHz时,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为表5-4-18中数值分别减去5dB( )。

  (3)0.15~30MHz频段中其他频率的限值以及距边导线投影不为20m处测量的无线电干扰场强需要按标准中给出的方法予以修正。

  按照GB 7349规定的方法得出的无线电干扰场强,应满足限值要求;也可只在好天气下测量,无线电干扰场强测量值应满足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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