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规程》SDJ 1—84 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工作,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广泛吸收近年来我国电力生产运行
和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科研成果和国外先进技术,反映了运行、施工、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1992 年10 月,原能源部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召集有关单位,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形成了报批稿,经部审定通过,现批准发布。标准编号为DL 5000—94。
本规程是火力发电厂设计的主要技术标准,应认真执行。规程中部分条款是指导性的,
可因地制宜,根据具体工程条件实施。
1.0.1 为了在电力建设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统一和明确建设标准,保证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技术先进,能够实现安全、经济、满发、稳发和满足环保要求,以合理的投资,获得最大的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程。各电力设计、施工、生产单位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确定设计原则、安排建设程序、掌握建设标准时,均应遵守本规程。1.0.2 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树立全局观点,依靠技术进步,认真勘测、精心设计,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慎重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做出最优方案,为提高发电厂的可靠性、经济性、劳动生产率和文明生产水平,为节约用地、节约用水、节约材料、降低造价、缩短工期打下基础,并为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1.0.3 发电厂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发电厂设计的程序应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
1.0.4 本规程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 新建或扩建的凝汽式发电厂的设计以
及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供热式机组的热电厂的设计,安装上述机组的发电厂改建工程的设计可参照使用。涉外工程要考虑供货方或订货方所在国的情况,可参照使用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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