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电子说

1.3w人已加入

描述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银行

该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部分明确指出,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

(二)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同时,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项。征信机构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取得企业的同意。

此外,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征信机构应当与信息提供者明确各自在数据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责编AJX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声明:本文内容及配图由入驻作者撰写或者入驻合作网站授权转载。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电子发烧友网立场。文章及其配图仅供工程师学习之用,如有内容侵权或者其他违规问题,请联系本站处理。 举报投诉

全部0条评论

快来发表一下你的评论吧 !

×
20
完善资料,
赚取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