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被告侵害阿里巴巴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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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近日,阿里巴巴关联公司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被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音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型号:TD-K01)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

 

裁判结果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驳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9600元,由原告负担31680元,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7920元。
       责任编辑: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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