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
申请设立业余电台的步骤
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项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15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
(三)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和《发射视频率容限》等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
(四)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根据规定,有些人员是不准设立个人业余电台的,这些人员是:
(一)刑满释放不满五年者;
(二)解除劳教不满三年者;
(三)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处罚不满三年者;
(四)受无线电运动协会吊销《操作证书》处罚不满两年者;
(五)各级审核单位认为不适宜设台的其他人员。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本人填写《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一式三份,(收听台一式四份)。填表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清楚。填好后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街道委员会、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签署核实意见并盖章。
(二)将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连同本人《操作证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并预先指定频率、呼号,发信设备的频率在30兆赫以下者须再报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复核。收信台由省级无线电运动协会直接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设台申请表》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各一份以作备案,另发还一份给申请人作为设立收信台的凭证。收信台无需再另办电台执照。
(三)持经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申请表》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设置和购买或自制业余电台设备及其频率和呼号的批准手续。
(四)凭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准购、准制证件到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或自制、改装设备。
(五)购买或自制的业余电台设备,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无线电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电台执照。领取电台执照后,由发照单位将《设台申请表》自存一份,寄省级和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各一份备案。
申请者只有在获得电台执照后才能按照规定和国内外业余电台进行联络和交换QSL卡片,个人业余电台受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组成的纠察、监听机构监督和检查。凡有违反本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省以上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劝告、警告、罚款、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或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给予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以,爱好者们无论是在设台过程中还是在设台后的操作中,都要有高度的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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