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检测仪的校准与标定的具体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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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不同

校准的目的:对照计量标准,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并使其校准至符合计量标准范围,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

检定目的:对计量器具进行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计量器具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2、性质不同

校准及强制检定目录外的检定工作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对气体检测仪来说,一般校准可自行校准或委托气体检测仪生产厂商进行校准。

强制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检定必须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多数情况下计量院才具备这种资格。

3、依据不同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

检定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器具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在没有检定规程作依据时,部门和地方可以暂时制定具有法定性的技术文件,称为暂行检定办法。

4、结论不同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报告》。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5、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报告》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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