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区法院 加州北部地区 圣何塞分部
就批准原告动议作出部分简易判决;
就驳回被告的交叉动议作出简易判决
案件编号:5:18-cv-07182-EJD
NEO4J公司 及其他 原告
PURETHINK有限责任公司 及其他 被告
IV 结论
基于上述原因,本法院特此就批准原告的动议作出部分简易判决,对Neo4j USA对商标侵权、虚假来源指定和虚假宣传、联邦不正当竞争和州不正当竞争分别主张的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项理由作出简易判决。
进一步判令,本法院驳回被告就相同主张提出的交叉动议。
进一步判令,本法院对被告人的如下行为作出以下初步禁令。
被告及其所有人、负责人、代理人、经理、官员、董事、成员、服务人员、雇员、继承人、受让人及其他所有一致行动和参与到其中的人(并称,“被禁方”)特此被禁止:
1. 侵犯美国商标注册号为第4,784,280号的“NEO4J”文字商标,涵盖国际分类中009、035、041、042和045类的商品和服务(“Neo4j商标”)。
2. 宣传、推广、陈述或提及ONgDB是相同版本号的Neo4j企业版发行版的一个免费且开源的、立即可用的替代品,以及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相信ONgDB是Neo4j USA或Neo4j Sweden的产品或与之相同的任何近似的陈述。
3. 宣传、推广、陈述或提及Neo4企业或Neo4j企业版仅在AGPL下发布。
4. 陈述Neo4j Sweden在其许可证中增加了“Commons Clause”的Neo4j企业版违反了AGPL的条款,或删除该Commons Clause的做法是合法的,以及类似的陈述。
5. 宣传、展示或分发产品、文献或任何其他材料,这些材料使用了Neo4j商标以任何方式宣传或推广ONgDB,暗示由Neo4j USA或Neo4j Sweden赞助或背书,或可能导致让消费者相信ONgDB是Neo4j USA或Neo4j Sweden的产品或与之相同。
6. 在销售任何货物时,贴上、适用、附上或使用虚假的描述或表述(包括文字或其他符号在内),旨在虚假地描述或表述此类物品为Neo4j产品或其在贸易中提供此类产品。
7. 协助、帮助或教唆任何其他个人或商业实体从事或进行上述第1-6段中提到的任何活动。
在本命令发布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被禁止方应将所有的侵权材料删除,并禁止在所有由被禁止方拥有或管理的网站、网页和GitHub仓库中使用Neo4j商标。
本案判决如上。
日期:2021年5月18日
爱德华-J-达维拉
美国地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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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源译识 | 译文分享——Neo4j v. PureThink商标侵权与开源商业限制案的判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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