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量计算方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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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1 窃电行为的分类 **

谈到窃电量的计算方法,就不得不说说窃电行为的种类,因为不同的窃电行为可能要采取不同的窃电量计算方法才能符合实际情况。《供电营业规则》列举了六种窃电行为,但其中个别窃电行为不好认定,如擅自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计量装置用电,如果仅仅依据铅封脱落或封丝断开就认定该行为窃电事实上很难通过,也得无法到司法部门的认可。在这里作者将较常见的窃电行为分成以下几类:

  一是直接在供电企业的供电线路上接线用电或越表用电。由于这两种方式窃电比较直接,无技术性可言,窃电认定也比较容易,这里将其归为一类。

  二是改变TA或TV二次回路接线。主要表现为失流、失压、欠流、欠压、移相等现象,而这些现象又主要通过短接或开断电流二次线、开断电压二次线或改变二次接线方式等手段实施窃电。

  三是改变电能表结构或性能参数,如损坏电能表、倒拨字轮、卡盘、改变电子式电能表参数等。

  四是单相用户采用调换火零线并在家中自埋地线进行窃电。这种窃电方法在居民用户中使用的比较普遍,一些用户甚至在下户搭火点处调换火零线来窃电,查处起来十分困难。

  五是采用其它方法窃电,如采用窃电器使电能表倒转、通过更换变压器铭牌或重新绕制变压器将大容量变压器冒充小容量变压器进行隐形窃电等,这些方法相对较少,而且更专业、更隐蔽。

**2 常用窃电量计算方法 **

**2.1 部门规章或地方条例中窃电量计算规定 **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作了如下2条窃电量计算方法的规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在确定窃电时间上又作了如下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由于《供电营业规则》中窃电量的计算方法规定较为原则性,实际操作起来有些难度,而窃电用户对此计算方法往往不能接受,司法部门也有很多他们的看法与意见。因此部分省市出台了一些反窃电的地方性规章和办法,对窃电量的计算方法又作了一些更切合实际的规定,作者经过收集汇总以下几种其他计算方法:

  按照窃电后用电计量装置的抄见电量与窃电前正常的月平均用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确定。

  能查明产量的,按照同类型用户的同类产品的单位耗电量和窃电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减去抄见电量。

  在总表上窃电的,按照各分表电量之和减去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安装负荷监控装置等用电管理终端设备的,可以按照负荷监控装置等设备记录的负荷曲线计算。(如青海省)

  具体的计算方法部分省市还有一些其他更为详尽的规定,但基本上与上述计算方法相似。在窃电时间的确定上与《供电营业规则》基本一致,但有的省市明确了窃电天数的上限,如青海省规定了上限为240天;对每天的窃电小时数甘肃省也规定了三班制客户按24小时计算等等。

  更正系数法。这是我们实际计量处理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方法,是在实际错误接线情况下根据电能计量原理推导出来的计算方法,该方法更接近实际情况,这里单独提出。

**  2.2 窃电量计算公式 **

  根据上述窃电量计算方法的规定,整理出以下计算公式:

  (1)根据窃电设备容量计算窃电量:窃电量=窃电设备容量×窃电时间。窃电时间是指窃电日数乘以日窃电小时数来确定。

  (2)根据电能表标定(额定)电流计算窃电量:窃电量=电能表标定(额定)电流×标定电压×窃电时间-窃电期间电量。窃电时间是指窃电日数乘以日窃电小时数来确定。

  (3)对比法计算窃电量:

  根据历史正常月份平均用电量与窃电期间抄见电量的差额进行计算:窃电量=正常月平均电量×窃电月数-窃电期间电量。

  如果产量可以确定的,参照同类产品单耗进行计算:窃电量=产品单耗×窃电期间产量+辅助用电量-窃电期间电量。

  总表窃电的窃电量计算:窃电量=∑分表用电量-总表电量。

  (4)根据更正系数来确定窃电量:窃电量=(更正系数-1)×错误电量。更正系数=正确电量/错误电量,错误电量是指在窃电期间电能表实际所计电量。

**3 建议 **

从上面窃电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一种窃电行为或一个窃电案件可以有不同的窃电量计算方法,而不同的方法计算出来的结果却大相径庭。究竟一种窃电行为该采取哪种窃电量的计算方法更合理,作者认为应该根据窃电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接近真实电量的计算方法。虽然上文李某某等窃电采取了对比法计算窃电量而没有使用更接近真实损失电量的更正系数法计算,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仅就窃电量计算方法而言,作者也不推荐采用电能表标定电流所指的设备容量来计算窃电量,因为根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的规定:“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能表,其标定电流宜不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直接接入式电能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左右进行选择”,电能表的标定电流是按照实际负荷的30%进行选择,如果根据标定电流计算窃电量将会与实际窃电量差距较大,而且当用户窃电时,所使用的负荷更是远远超过额定负荷,这样的计算方法将会使电量损失较大,而导致窃电量的计算不准,一方面造成了国家电能无故损失,另一方面对窃电用户未起到惩戒作用,致使窃电成本较低,很可能处理后窃电用户再次窃电,而更多的人会因此进行效仿窃电。因此结合文章前面提到的窃电行为分类,作者建议采取以下方法计算窃电量:

  第二条第1、3、4项的窃电行为的应首先采用第三条第1项的公式计算窃电量,如果不能确定时可采取第三条第3项的公式计算窃电量;第二条第2项的窃电行为应尽可能采用第三条第4项的公式计算窃电量,如果不能确定的可采取第三条第3项的公式计算窃电量;第二条第5项的窃电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窃电量计算方法。

  当然,窃电量不是根据上述的窃电量计算公式就能简单的计算出来,还要考虑很多因素,首先查明窃电时间是关键,窃电时间不明的不能简单的按180天计算,而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查明,以期窃电时间更接近实际;其次还要参照窃电用户的用电量变化情况、产量变化情况、该线路或参区线损情况、窃电用户口供等综合考虑;另一方面还要结合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确定,如通过CSM系统、电能表负荷曲线等方法确定。

4 结语

随着电能计量技术的飞速发展,CSM电能量采集系统、远程集抄系统、智能卡表系统以及防窃电智能电表等新技术的不断应用,电能计量装置越来越智能化、自动化、简单化,而窃电行为也会更快的被发现和处理,先进的技术将会使窃电量的计算也趋于自动化和智能化,这些自动化设备和系统的记录也应该作为窃电量计算的依据,而现在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还没有将这些先进有效的鉴定方法和计算窃电量的方法列入其中。为了遏制越来越多的窃电行为,减少国家电能损失,希望在以后的国家或地方电力立法中,将保护国家电能纳入立法范畴,并充分考虑电能计量新技术的应用,把以更正系数计算窃电量、CSM电能量采集记录、电子表负荷曲线等等纳入窃电量计算规定中,使窃电量的计算更合理,更科学以及更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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