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促进城市照明行业的科学发展,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行业内的落实,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照明设施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照明行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0.3 合同能源管理的承担方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1.0.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并应符合规划要求,积极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光源。
1.0.5 城市照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2.0.2 节能服务公司 energy services company,ESCO
提供用能状况评估、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2.0.3 能耗基准 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2.0.4 项目节能量 project energy 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2.0.5 节能率 energy saving rate
节能量与能耗基准量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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