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景观照明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观照明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运行和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景观照明的运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CJJ/T 227 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DB33/T 1055 环境照明工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景观照明
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 的照明。
3.2 亮灯率
在给定的范围内,景观照明灯具中正常亮灯数量与应亮灯总量的百分比。
3.3 设施完好率
在给定的范围内,景观照明设施中正常运行数量与总量的百分比。
4 基本要求
4.1 景观照明管理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景观照明设施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事故起火、爆炸等严重损坏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对遭受影响的区段,应按照应急预案处理。
4.2 景观照明系统应包括机房、软件、硬件、通信与数据更新、光源与灯具;景观照明的维护应包括灯具、灯箱、灯饰、供配电控制系统、线路、防雷与接地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及设备、其他附属设施。
4.3 景观照明应采用合理的照明控制方式。
4.4 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更换时,照明效果应与原有设计方案的效果保持一致。
4.5 景观照明应选用节能型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及电器附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
全部0条评论
快来发表一下你的评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