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共建共享(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以下统称基础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建筑楼宇类(大型场馆、多业主共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办公楼)等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应在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基础电信企业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与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需求统筹,充分整合各类存量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进一步深挖共建共享潜力;进一步提升建设交付能力,对重点场所建设需求,应制定专项解决方案,对不具备承接能力或者无法按约定交付的建设需求,应按相关协议规定时限反馈基础电信企业。经铁塔公司统筹后,对仅一家基础电信企业建设需求的室内分布系统,可由该基础电信企业自行投资建设。(三)铁塔公司或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拟新建铁塔承接仅一家基础电信企业需求的,必须书面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共享租用需求,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共享租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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