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0.1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适应成都市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的要求,建设安全、绿色、活力、智慧、友好的城市街道,统筹协调街道相关设施集约化建设,编制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街巷在内的城市道路及公园、商业区、绿道等路外城市场景。
1.0.3新建道路应严格执行本导则,改建道路参照执行。
1.0.4街道设施应遵循“宜合则合、共建共享、经济适用、服务智能、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一路一设计,一杆一搭配”。
1.0.5街道设施整合应遵循“减量化”原则,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满足相关需求。
1.0.6街道设施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与本市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
2 术语与定义
2.1.1街道设施: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交通检测设施、治安监控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指示牌、移动通信设施、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城市家具等设置于街道范围的城市设施。
2.1.2综合杆:可搭载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交通检测设施、治安监控设施、移动通信设施等多个设施的杆件。
2.1.3综合机箱:可搭载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检测、治安监控、移动通信等设施机箱的集成机箱。
2.1.4综合排管:敷设照明、交通信号灯、交通检测、治安监控、移动通信等设施配套线缆的集成管道。
2.1.5综合设施带:在人行道或侧分带布设市政杆件、箱体、管线等各类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带状区域,其内的各类设施之间应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与使用空间,并与人行道、车行道、绿化景观等协调一致。
2.1.6路口布设区域:指交叉口上下游一定范围内布置照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等设施的区域。
2.1.7路段布设区域:指路口布设区域之间的设施布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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