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 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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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商务部网站记者提问,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无人机出口控制两个公告。中方此次出台无人机出口控制政策有何考虑?

  商务部发言人经批准,7月31日会同中国商务部有关部门发布控制两架无人驾驶飞机出口的公告,分别为部分无人驾驶飞机专用发动机、重要荷重、对实施无线通信设备和民用半无人系统等出口控制,实行部分消费级无人机两年临时出口控制,同时禁止将不属于管制的其他所有民用无人飞机以军事目的出口。上述政策将从9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在此之前,我们已经向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了通报。

  商务部发言人表示,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的军用属性,对此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从2002年开始,中国逐渐对无人机实施出口控制,控制范围和技术标准与国际一致。近年来,随着无人驾驶飞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情景的不断扩大,一些高规格,高性能民用无人驾驶飞机的军事专用危险不断上升。作为无人机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中国在充分评价和论证的基础上,决定适当扩大无人机出口控制,不针对任何特定国家和地区。

  商务部发言人强调,中国政府始终致力于维护世界安全和地区稳定,一贯反对民用无人驾驶用于军事目的。此次中方适当扩大无人机管制范围,是体现负责任的大国责任、实践全球安全构想、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措施。中方始终认为,科技进步应该造福各国人民。中国政府坚定支持中国企业在民用领域开展无人机国际贸易合作。但出口管制并不是禁止出口。只要用于合法的民事用途,经过相关程序后就可以正常出口。今后,对内部守法制度运行良好的出口企业,主管部门将积极采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支持企业守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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