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玉光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3/08/10于深圳#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标准专利真实性及有效性含义
根据专利法的立法本意,专利是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对其研发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享有一段时间的垄断权。专利法通过保护“一段时间垄断”的方式,鼓励发明创新,使得发明人和企业有更大的动力去开展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边界,具体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为限。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但不能用来限定专利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即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
全面覆盖原则的比对基础是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
确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该项所主张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全面覆盖原则在相同或者等同侵权的情况下均予以适用。
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以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为判断基础。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可能有多项,则每一项权利要求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应该分别将每一项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技术标准时所无法避开而必须使用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与其他专利别无二致,只是适用的场景不同而已。所谓“必须使用的专利”,应该按照上述全面覆盖原则进行界定,即标准中的技术方案完整涵盖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换言之,如果标准中的技术方案没有完整涵盖某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例如标准采纳了该专利某项权利要求99%的技术特征,但没有采纳其余1%的技术特征,或者采纳了与其余1%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该专利不属于真实的“标准必要专利”,因为标准与该专利无关。如果该专利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被作为提案提交,且专利权人做了声明,则该声明无效,该专利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标准必要专利”,此为标准必要专利的真实性问题。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有效性问题。《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根据上述分析,即便某项专利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标准必要专利”,即不存在真实性问题,但如果该专利在被纳入标准之时或之后被宣告无效了,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一般情形下该专利实质是全体社会公众可以免费使用的技术,属于“标准必要技术”。
标准专利真实性及有效性示例辨析
研究标准必要专利真实性及有效性的意义在于:当专利权人与标准技术方案实施人之间就标准专利许可费产生争议或进行磋商时,为了公平、合理、科学地确定专利许可费用,应该对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声明的必要专利进行甄别,剔除掉“虚假”及“无效”的专利,剩余真实且有效的专利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
我们仍然以3GPP的标准必要专利“用于VOIP 的固定HS-DSCH 或者E-DCH 分配”为例进行示例说明。该专利申请号为200680014086.7(以下简称“该专利”),专利权人为核心无线许可有限公司。限于篇幅及素材,本文不对该标准专利的确定过程予以评述,而仅仅假设一种情形即对标准专利的“真实性”进行示例说明,该示例不代表实际情形,仅为假设说明。
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一种在无线电信系统中使用的方法,包括:
用于在移动台和无线接入网络之间的无线接口的信令信道上用信令发送控制信息,所述控制信息用于处理在所述无线接口的数据信道上从所述无线接入网络到所述移动台传输的数据分组,所述用信令发送控制信息包括:
为每个非延迟敏感数据分组用信令发送所述控制信息,
为延迟敏感数据分组,在所述信令信道上仅选择地用信令发送所述控制信息,其中所述控制信息包括传输参数,所述传输参数包括数据信道上使用的调制和编码机制,以及
使用所述控制信息的传输参数在数据信道上向所述移动台发送第一延迟敏感数据分组,
只有在所述延迟敏感数据分组的至少一个后续传输的一个或多个相应参数不同于用于传输所述第一延迟敏感数据分组的一个或多个参数值时,为所述延迟敏感数据分组的至少一个后续传输,向所述移动台信令发送另一控制信息,所述另一控制信息包括一个或多个不同的传输参数值。”
该专利涉及通用移动电信系统(UMTS)地面无线接入(UTRA)的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规范,并且更具体地涉及宽带码分多址(WCDMA)高速下行链路分组接入(HSDPA),其是在频分双工(FDD)模式中使用的增强的下行链路特性。此特性在3GPP 第5版本中规定。
假设1:3GPP标准中采用了与该专利权利要求1相近的技术方案,但是标准中没有技术特征“只有在所述延迟敏感数据分组的至少一个后续传输的一个或多个相应参数不同于用于传输所述第一延迟敏感数据分组的一个或多个参数值时,为所述延迟敏感数据分组的至少一个后续传输,向所述移动台信令发送另一控制信息,所述另一控制信息包括一个或多个不同的传输参数值”,或者替换为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其他技术特征,则根据前述全面覆盖原则,该专利不是真实的标准必要专利。即便权利人在标准制定阶段进行了申报和声明,在后续的许可程序中也应当将该专利剔除。
假设2:3GPP标准中采用了与该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但是该专利在被纳入标准之后被宣告无效了。根据前述分析,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在后续的许可程序中也应当将该专利剔除。
许可费率计算模型的调整
通过上述“真实性”及“有效性”标准专利情形的辨析,我们可知在标准制定阶段,权利人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或专业判定能力所限,难免会将非真实的专利作为技术提案进行申报,并暨此作出权利声明。则在后续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谈判阶段,如果不将这些非真实的专利予以剔除,势必将对标准实施人造成较大的不公平。尽管在后续司法程序中,法院会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对此予以纠正,但如果双方能在磋商阶段解决这一问题,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及节约司法资源将具有实质意义。如是,“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才能真正实现。
综合上述分析,本文作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计算模型的阶段课题,将价值贡献比例法公式调整为:
其中i表示专利数量或非专利技术数量,N表示专利权人总数量。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族专利、全球专利及标准中技术总数量计算模式等问题,及实施标准的产品载体与实施专利的最小可销售元件之间的区别及联系等问题,上述问题的研究结果将作为该计算模型的修正因子,笔者将进一步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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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玉光 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
编辑:智愿君 校对:智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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