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份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性文件已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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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5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落地实施。

  此前,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回答有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记者提问时指出:

  “《办法》是国家发展和安全并重,创新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采取有效措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发展,鼓励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具有包容和谨慎,分类和等级实行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事前培训,优化培训等培训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备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必须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培训数据质量,增强培训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另外,对资料标记的要求也很明确。”

  新华网新网发表的署名文章《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中国方案》特别指出,2023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要重视普通人工智能的发展,营造创新生态,注重防范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坚持这一精神的同时,还要求针对生成型人工智能技术的特点,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实现技术创新和监管创新的同步进化和协同共振(第16条)。例如,第7条充分考虑训练数据的量和异质性,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作为优化目标,符合大型模型的技术特征。产业界在各行业、各领域探索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场景、行业组织、企业支持、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专业等多元开发协同创新主体(第5条)、半导体、软件、框架推动力计算算法,数据资源等前,链接整个生态的共享和发展(第6条)。

  7月10日,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与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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