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表检定要求的发展过程及管理(1)

测量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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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压力表检定要求的发展过程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要求是1985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时提出的,实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目录中包含压力表)是1987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首次发布的。   强制检定目录从发布之日起,到现在25年的时间里经过7次调整,压力表的强检范围从最初规定的三类(压力表、风压表、氧压表)10种压力表(在91年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中首次提出),调整为一类6种压力表。   具体变化过程中,国家及计量检定管理部门发布的与检定有关的文件及有关要求如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5年9月6日公布)自1986年7月1日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自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共有55项,其中第25项是压力表。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名录》国家计量局 量局法字〔1987〕188号自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压力表分为三类,分别是压力表、风压表、氧压表。 04/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 及强检适用范围表(与压力表有关的部分)

报警装置

05/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调整未涉及压力表部分。

06/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调整未涉及压力表部分。

07/

“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调整未涉及压力表部分。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145号,自2006.5.1日施行。列入该目录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该附件共规定75类计量器具需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其中第24、25类分别是压力仪表以及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09/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5号,自2006.8.1日施行。

该文件要求,自即日起,未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该附件共规定75大类220多种进口计量器具需要办理进口计量器具许型式批准,其中第24、25类分别是压力仪表以及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1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48号。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或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名录》国家计量局 量局法字〔1987〕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录取消的通知 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等文件废止。

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与压力表有关的部分)

报警装置

1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42号。

与48号文相比,压力仪表的监管方式没有变化,但强检范围中减少了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与1991年的374号文相比,压力表的强检范围删除了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炉压力的测量的压力表以及风压表和氧压表。(42号文发布之日起,48号文同步废止,其中第四条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02 压力表分级管理要求     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根据《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化工企业使用的压力表应按A、B、C三级进行管理,A、B、C级压力表管理范围如下:

A级:   1. 单位的最高标准压力仪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压力表。   B级:   1. 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压力表或施工过程中检测压力的压力表。   2. 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压力表。   C级:   1. 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无准确度要求,仅起指示作用的压力表。   2. 成套设备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化工部、技术监督局〔1988〕806号中与压力表分级管理有关的内容如下:   第三条 计量器具按A、B、C三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A级管理范围   1.企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器。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共计量标准器。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第五条 B级管理范围   1.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计量器具或施工过程中检测主要参数的计量器具。   3.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4.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中主要的计量器具。   5. 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C级管理范围   1.用于生产过程中非关键部位,无准确度要求,仅起指示作用的计量器具。   2.对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不高,使用频次低,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   3.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无严格准确度要求的及自制专用的计量器具。   4.生产工艺过程检测中,非关键项目的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   5.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   6.用于生活方面的用户计量器具及基层职工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   7. 成套设备不能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

03 压力表的检定     压力表的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A级压力表属于强制检定压力表,B级和C级压力表属于非强制检定压力表,其中B级压力表应进行周期检定,C级压力表根据具体用途,分为周期检定、使用前检定、一次性故障修检或不检定(一次性故障更换)。具体A、B、C级压力表的检定要求如下:

A级:   1. 单位的最高标准压力仪表,其检定周期一般不超一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用于安全防护方面的压力表,其检定周期一般不超六个月。   B级:   1. 化工生产企业,用于工艺过程控制的压力表,其检定周期为装置检修期;   2. 化工施工企业,用于测量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参数的压力表,其检定周期为12个月。   C级:   1. 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监测的压力表,其检定周期一般为1~2个检修周期(根据《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C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中第2条以及附录一 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中(三)C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中对检定周期的要求,考虑到目前石油化工企业的检修期一般会超过三年、煤化工企业的检修期也有超过两年才检修的情况,建议C级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为1~2个检修周期)。   2. 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监视的压力表,不需检定,一次性故障更换。   3. 化工施工企业,用于监视的压力表、氧压表、乙炔表,一次性故障修检。   4. 化工施工企业,用于施工过程检测试压参数的压力表,使用前检定。

压力表的检定要求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如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03/

《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化工部、技术监督局〔1988〕806号 

第七条 A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 凡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对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自检的企业,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安排检定。             

2. 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凡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严格按规程实施周期检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4. 使用标准物质的单位,应严格加以保管和进行操作。

第八条 B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 对于连续性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便的计量器具,根据有关检定规程,可随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在日常运转中,必须严格监督检查。

2 对于准确度要求高,但性能稳定,使用不频繁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可适当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以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为原则。对使用频次高和需要保证使用精度的计量器具,应酌情缩短检定周期。

3. 通用计量器具专用时,按其实际使用需要,根据检定规程要求,可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作部分项目的检定,但检定证书应注明准许使用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的明显位置处标贴限用标志。

4. 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第九条 C级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对一些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的或作为工具使用的计量器具,可实行一次性检定。                           

2.非生产关键部位起指示作用、使用频率低、性能稳定而耐用以及连续运转设备上固定安装的计量器具,可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一般控制在2~4个周期内。

3.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

4.用于生活福利方面的计量器具严禁流入生产或其他领域使用。

5.对列入C级管理范围的其余计量器具,可根据计量器具类别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性管理。

第十三条 A、B级计量器具必须有相应的检定合格证和检定原始记录。C级应有检定原始记录,或有CMC标记的产品合格证。(注:国家质检总局在“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2号中取消了“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所以压力表不再要求有CMC标记的要求,但应有CPA标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记))

附录一 化工生产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与压力表有关的部分)

(一)A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报警装置

(二)B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报警装置

(三)C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报警装置

附录二  化工施工企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目录 (与压力表有关的部分)

(一)A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报警装置

(二)B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报警装置

(三)C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报警装置

0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42号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弹性元件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JJG49-2013

7.5检定周期

精密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弹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JJG52-2013

7.5 检定周期

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及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数字压力计》JJG875-2019

7.5 检定周期

检定周期可根据数字压力计使用环境条件、频繁程度和工作要求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对周期稳定性不合格的数字压力计,检定周期缩短为半年。

编辑: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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