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简称CQC) 近期对CQC-C10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照明电器》进行了修订。
(1) 1.2 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修订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2) 4.4 型式试验
增加:检测实验室信息,由认证委托人在认证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在CQC签约实验室名录内进行选择,并经CQC确认。
(3)原条款11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变更为条款6;后续条款顺序后推
(4) 9.6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频次、人日、内容
增加: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重点加强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测通过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等方式,简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适用于A、B类企业),免于相关质量能力条款的检查 (减免人日数不超过0.5人日)。
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采信应满足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3.1.2条款要求。
修订“表9-2 以企业分类管理为依据的监督频次和监督方式”中A类企业获证后监督内容
(5) 增加条款:
9.9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9.10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6) 10.认证证书
该章节全要素替换为:10.1 认证证书的保持,10.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10.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0.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0.5 认证证书的使用。
(7) 11.认证标志
增加此章节。
(8) 13.认证责任
增加此章节。
(9) 14.技术争议与申诉
增加此章节。
(10) 附件2 单元划分原则
注3变更为:对于LED灯具和LED控制装置认证产品,对于标称功率和实测功率均小于5W的认证产品与对于标称功率或实测功率大于等于5W的认证产品不能在一个单元。 (额定电压为直流,不适用GB 17625.1的产品除外) 。
(11) 附件3: 照明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修订部分对应的标准
(12) 附件6:照明电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修订部分对应的标准
(13) 附件7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
1.本次修订采用自然过渡的方式换证;
2.CQC于2023年8月1日起开始依据修订后的认证实施细则受理认证申请,认证委托人可以通过CQC网站提交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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