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工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4个部委表示,《四部委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通知》是智能网络汽车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业务为基础,4个部(部)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络汽车产品(简称“智能网络汽车产品”)选定进入具备量产条件的要求开展了试验。对取得进入的智能连接汽车产品,应当在有限区域内试行道路通行,用于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四部委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款智能网络汽车搭载的自动行驶功能是指国家标准《通知》 (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有条件的自动行驶)和4级(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简称“自动驾驶功能”)。
示范生产汽车的企业智能网络汽车产品的准入考试和安全评价方案要细化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确认经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城市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产品的检测和安全评价工作开展。
示范汽车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产品试验和安全评价,才能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产品接近申请。取得接近的智能连接汽车产品,在有限区域内进行道路通行示范。试验使用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车辆购买保险,申请登记,监测车辆运行状态,加强车辆运行安全保障。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安全担忧,有示范汽车生产商或使用主体安全责任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无线安全保护义务等不履行的情况下,如果有示范要停止和纠正。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消除或者试验汽车生产企业,试验使用主体的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验实施的,应当退出试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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