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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24 年 2 月 14 日下达的判决,法国上诉法院判定当地电信公司 Orange 因未遵守 GNU GPL v2 许可证条款而侵权,并且需要向 Entr'Ouvert 支付 50 万欧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和 15 万欧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约合人民币 500 万)。
Orange 是一家法国电信运营商。根据上文的判决,Orange 的 IDMP 平台使用了名叫 Lasso 的库,该库的版权所有者为 Entr'Ouvert 公司。Lasso 采用 GPLv2 许可证 —— 并为私有项目提供了商业许可证。
2005 年年底,Orange 参与了电子管理局关于实施 My Public Service 门户网站的招标活动,为身份管理提供一套 IT 解决方案,其中包括通过软件接口将 IDMP 平台与 Entr'ouvert 公司发布的 Lasso 软件库连接起来,Lasso 库采用 GPL 许可证。
法院认为,Entr'Ouvert 首先蒙受了与其在公共市场 Mon.service-public.fr 上收益受损相关的经济损失,“因为如果 Orange 公司遵守许可合同,并签订付费许可,他们就应该向对方支付版税。”
此外,上诉法院特别指出,“Orange 免费使用 Lasso 软件为这个持续 7 年的大规模公开市场带来了利润,此外还有 Lasso 给这个门户网站在形象方面带来的好处。这番操作让 Orange 得以节省投入从而受益,因为通过免费使用 Lasso 软件,Orange 公司可以满足通信安全和隐私管理局 (ADAE) 要求的安全标准,从而能够节省研发成本。”
Entr'ouvert 着重批评 Orange 违反了 Lasso 程序的许可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涉及它作为该程序版权持有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此它以涉嫌侵犯其权利为由起诉了 Orange。
上诉法院首先要求 Entr'ouvert 证明 Lasso 软件具有原创性。
根据 Entr'ouvert 出示的证据,上诉法院得出的结论是,Lasso “在软件组成、结构和表达方面都是原创的,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上诉法院随后审查了 Entr'Ouvert 援引的三起违反 GNU GPL v2 许可协议的行为。
首先,法院认为 Orange 违反了许可合同第 2 条,因为它对 IDMP 所基于的 Lasso 进行了修改,却没有将 IDMP 作为一个免费整体授予政府(IDMP 由法国政府要求开发)。
其次,法院判定 Orange 没有进一步遵守第 3 条,因为没有提供修改后的源代码。
最后,法院特别指出,Orange 在没有遵守许可合同的所有条件、特别是第 4 条的情况下,复制、修改和分发了 Lasso。
法院还认为 Lasso 被整合到 IDMP 平台中,而 IDMP 平台的发行条件不一样,且没有征得 Entr'Ouvert 公司的授权,此举也违反了许可合同第 10 条。
总而言之,Orange 的 IDMP 产品使用了 Lasso,要么按照 GPLv2 许可证要求公布它的源代码,要么从版权所有者 Entr'Ouvert 购买许可证。Orange 没有付费也没有遵守 GPL 许可协议。法国上诉法庭判决 Orange 侵权行为成立。
审核编辑: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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