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电信公司Orange因不遵守GPL开源许可被罚65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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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24 年 2 月 14 日下达的判决,法国上诉法院判定当地电信公司 Orange 因未遵守 GNU GPL v2 许可证条款而侵权,并且需要向 Entr'Ouvert 支付 50 万欧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和 15 万欧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约合人民币 5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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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nge 是一家法国电信运营商。根据上文的判决,Orange 的 IDMP 平台使用了名叫 Lasso 的库,该库的版权所有者为 Entr'Ouvert 公司。Lasso 采用 GPLv2 许可证 —— 并为私有项目提供了商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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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年底,Orange 参与了电子管理局关于实施 My Public Service 门户网站的招标活动,为身份管理提供一套 IT 解决方案,其中包括通过软件接口将 IDMP 平台与 Entr'ouvert 公司发布的 Lasso 软件库连接起来,Lasso 库采用 GPL 许可证。

 

法院认为,Entr'Ouvert 首先蒙受了与其在公共市场 Mon.service-public.fr 上收益受损相关的经济损失,“因为如果 Orange 公司遵守许可合同,并签订付费许可,他们就应该向对方支付版税。”

此外,上诉法院特别指出,“Orange 免费使用 Lasso 软件为这个持续 7 年的大规模公开市场带来了利润,此外还有 Lasso 给这个门户网站在形象方面带来的好处。这番操作让 Orange 得以节省投入从而受益,因为通过免费使用 Lasso 软件,Orange 公司可以满足通信安全和隐私管理局 (ADAE) 要求的安全标准,从而能够节省研发成本。”

 

Entr'ouvert 着重批评 Orange 违反了 Lasso 程序的许可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涉及它作为该程序版权持有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此它以涉嫌侵犯其权利为由起诉了 Orange。

上诉法院首先要求 Entr'ouvert 证明 Lasso 软件具有原创性。

根据 Entr'ouvert 出示的证据,上诉法院得出的结论是,Lasso “在软件组成、结构和表达方面都是原创的,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上诉法院随后审查了 Entr'Ouvert 援引的三起违反 GNU GPL v2 许可协议的行为。

首先,法院认为 Orange 违反了许可合同第 2 条,因为它对 IDMP 所基于的 Lasso 进行了修改,却没有将 IDMP 作为一个免费整体授予政府(IDMP 由法国政府要求开发)。

其次,法院判定 Orange 没有进一步遵守第 3 条,因为没有提供修改后的源代码。

最后,法院特别指出,Orange 在没有遵守许可合同的所有条件、特别是第 4 条的情况下,复制、修改和分发了 Lasso。

法院还认为 Lasso 被整合到 IDMP 平台中,而 IDMP 平台的发行条件不一样,且没有征得 Entr'Ouvert 公司的授权,此举也违反了许可合同第 10 条。

总而言之,Orange 的 IDMP 产品使用了 Lasso,要么按照 GPLv2 许可证要求公布它的源代码,要么从版权所有者 Entr'Ouvert 购买许可证。Orange 没有付费也没有遵守 GPL 许可协议。法国上诉法庭判决 Orange 侵权行为成立。




审核编辑: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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