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声音:iPad商标案二审难胜诉 苹果或面临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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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涉嫌商标侵权,石家庄工商局对苹果iPad产品进行了没收,石家庄当地商家多数也已下架iPad,这也是苹果同深圳唯冠出现商标侵权纠纷以来,iPad首次遭“下架”处理。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称,依据《商标法》第54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但苹果案件尚在上诉期,未最终确认商标归属,行政执法要合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他建议工商执法机关可调查取证,但暂不处罚,在二审判决后再决定是否处罚,如此进退有据。

  ***唯冠和深圳唯冠商标之争

  深圳唯冠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唯冠国际”)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2001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两个商标的注册。

  2001年到2004年,唯冠国际在***子公司***唯冠分别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共计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12月23日,英国IP公司和***唯冠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唯冠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共10个商标。2010年2月,英国IP公司与苹果签订一份《权利转让协议》,将相关“iPad”商标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苹果。

  2010年6月,苹果公司在深圳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底,一审判决苹果败诉。随后苹果上诉,案件目前还在审理过程中。

  同属于唯冠国际旗下的两家子公司,***唯冠和深圳唯冠,商标使用权到底归谁所有?对此,丁金坤律师表示,***和大陆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大陆使用iPad,需遵守中国《商标法》,即只有在完成ipad商标登记转让,IP公司实际取得商标后,才可以使用,否则就是侵权。

  苹果二审难以胜诉

  2011年12月,苹果一审败诉后不服并提起上诉。

  丁金坤律师认为苹果二审“难以胜诉”,因“iPad”商标的转让必须要深圳唯冠签订转让协议,法院不可能判决要求一个单位强制签订协议。

  他指出,如果苹果败诉,将被停止使用iPad产品销售,且面临深圳唯冠的天价索赔及工商机关的巨额罚款。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丁金坤称深圳唯冠的索赔计算依据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苹果合作伙伴和消费者无法律风险

  深圳唯冠本月同时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和广东高院打官司,与苹果对簿公堂,将部分苹果的销售渠道列为起诉对象。

  对于苹果销售渠道所将面临的风险,丁金坤表示,在二审确认iPad商标归属之前,苹果的合作伙伴,所作正当,并不违法。但一旦商标被二审确定为深圳唯冠所有,则苹果代理商不能销售明知侵权的iPad产品,所造成的损失,根据苹果和代理商之间的协议以及合同法来解决。

  同时丁金坤称消费者作为受害者,也无法律风险,“但如果ipad禁售,有点维修风险,相信苹果公司会履行该维修义务。如果不履行,消费者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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