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唯冠”起诉“苹果”销售商 iPad商标权再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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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浦东法院受理了一起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原告诉称,其系一家享有20年历史的以专业电脑显示器研发、生产、销售为主的综合性国际知名IT企业。

  2000年,原告先后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IPAD和商标申请。2001年,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予以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1590557号和第1682310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等等”。

  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2010年始,原告相继发现被告在上海设立的三家直营店大肆销售带有“iPad”标志的平板电脑。2011年12月8日,原告的委托人在上海南京东路300号苹果直营店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脑产品及其软包产品,在其包装上均有明显“iPad”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在平板电脑上使用的“iPad”标志与原告的已注册商标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和徽标,销毁其印刷的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宣传品,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的合理费用。本案现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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