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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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1、简介
道路照明标准

2.0.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

  2.0.2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2.0.3 主干路 major road

  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

  2.0.4 次干路 collector road

  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

  2.0.5 支路 local road

  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

  2.0.6 居住区道路 residential road

  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

  2.0.7 常规照明 conventional road lighting

  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 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

  2.0.8 高杆照明 high mas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

  2.0.9 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semi—height lighting

  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 15~20m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

  2.0.10 截光型灯具 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 10cd/1000lm 和 30cd/1000lm 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 1000cd。

  2.0.11 半截光型灯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 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 50cd/1000lm 和 100cd/1000lm 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 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2.0.12 非截光型灯具 non-cut-off luminaire

  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的灯具。

  2.0.13 泛光灯 floodlight

  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 1/10 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 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

  2.0.1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2.0.15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16 灯具的安装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2.0.17 灯具的安装间距 luminaire mounting spacing

  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

  2.0.18 悬挑长度 overhang

  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

  2.0.19 灯臂长度 bracket projection

  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至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2.0.20 路面有效宽度 effective road width

  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 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 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

  2.0.21 诱导性 guidance

  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

  2.0.22 路面平均亮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 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

  2.0.23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 overal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

  2.0.24 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 longitudinal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

  2.0.25 路面平均照度 average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按照 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2.0.26 路面照度总均匀度 uniformity of road surface il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2.0.27 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 average lumi-nance(illuminance) of road surface

  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

  2.0.28 灯具的上射光通比 upward light ratio

  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

  2.0.29 眩光 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

  2.0.30 失能眩光 disability glare

  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

  2.0.31 阈值增量 threshold increment

  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2.0.32 环境比 surround ratio

  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

  2.0.33 交会区 conflict areas

  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

  2.0.34 (道路)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of road surface)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镇流器功耗) 。

  2.0.35 远动终端 remote terminal unit

  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

照 明 标 准

3.1 道 路 照 明 分 类

  3.1.1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

  3.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

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3.2.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 、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

  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3.3.1 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3.3.2 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

  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1

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 宜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

  表3.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 环境比SR最小值
平均亮度Lav(cd/m2) 总均匀度Uo最小值 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 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均匀度UE最小值
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 1.5/2.0 0.4 0.7 20/30 0.4 10 0.5
次干路 0.75/1.0 0.4 0.5 10/15 0.35 10 0.5
支路 0.5/0.75 0.4 8/10 0.3 15

  注: 1 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

  2 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

  3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 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3.4 交会区照明标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4.1 的规定。

  表 3.4.1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E (lx),维持值 照度均匀度UE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0°和 9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过 30cd/1000lm 和1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路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 1 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2 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 “/”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3.4.2 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会区应选取本标准表 3.4.1 中的低档照度值,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

  3.5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3.5.1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表3.5.1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区域 路面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流量大的道路 商业区 20 7.5 4
居住区 10 3 2
流量中的道路 商业区 15 5 3
居住区 7.5 1.5 1.5
流量小的道路 商业区 10 3 2
居住区 5 1 1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3.5.2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的1/2。

  3.5.3 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 1/2,但不得小于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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