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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案起源:
成立于1995年的深圳唯冠公司是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旗下公司,在2001年取得了iPad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一家英文名为IPApplicationDevel-opment的英国公司与同为唯冠国际旗下公司的唯冠台北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将该公司拥有的在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注册iPad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IP公司。2010年,英国IP公司又将iPad商标相关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同时,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据悉,英国IP公司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深圳唯冠iPad商标专用权的请求,深圳唯冠向商标局提供了2008年、2009年、2010年这3年内生产的iPad商标产品,才得以保住iPad商标专用权。
然而,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2010年年初,深圳唯冠向苹果公司提出,深圳唯冠为涉案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苹果公司仍继续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上述产品。
同年4月,苹果公司在向商标局、深圳唯冠申请转让商标未果后,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iPad的10个商标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为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深圳唯冠赔偿原告人民币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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