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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的研讨与分析及标准

消耗积分:0 | 格式:rar | 大小:0.1 MB |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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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份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厂的建设,应考虑焚烧处置能力的冗余和建冷藏贮存设施。 5.1.2 焚烧厂建设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生的医疗废物。 5.2 焚烧厂项目构成 5.2.1 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5.2.2 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 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 (2) 焚烧系统:包括医疗废物进料、焚烧、燃烧空气、辅助燃烧等设施; (3) 余热利用系统:包括空气预热器、技术允许条件下可考虑余热锅炉、供热等设施; (4) 烟气净化系统:包括有害气体去除、除尘及排放等设施; (5) 灰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和飞灰处理系统; (6)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7) 应急处理、安全防爆系统。 5.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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