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系统
我国的安防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成长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推动下,人们对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安防的认识也越来越深。特别是,“国家应急体系”、“平安城市”、“平安建设”、“科技强警”等重大工程项目在全国的展开,以及“奥运会”、“世博会”等重要国际活动在中国举办,促进了安防行业迅速发展,安防行业呈现出了一个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最近几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安防行业平均以15%-30%的年增长率迅速成长。
我国的安防行业的发展虽然呈现出积极、持续、快速、稳健的良好态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安防行业的发展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产业结构不合理,中介服务发展滞后;(2)市场发育成熟度较低,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尚未建立;(3)产品层次低,高附加值、高端产品少;(4)现代安防系统集成与平台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与外国差距较大;(5)市场无序竟争、价格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6)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安防技术尚不规范;(7)企业素质不高,管理落后,产品规模化生产能力弱;(8)企业对国际贸易规则、标准、市场的了解与掌握不够,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问题。因此,安防行业急需规范和引导。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前,针对市场无序竟争、消费者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企业经营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等问题,公安机关往往根据地方法规中划分资质等级的许可制度和准销证制度来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法在设定安防企业进入安防市场的准入门槛、引导消费者(建设单位)理性消费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后,根据该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因此,地方性法规中划分资质等级的许可制度和准销证制度都因与上述条款相冲突,不得继续援用。造成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执法依据的缺失,没有国家的法律规定,很难想象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安防行业急需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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