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出台_最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_新能源汽车补贴2018

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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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简要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最新2018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出台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予以地方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的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补助产品为:(1)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2)2016年1月1日以来市区建成投用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基建部分除外)。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市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和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主体。补助对象除应符合财建〔2015〕134号、财建〔2016〕95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消费者。个人消费者应是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市区申领的《浙江省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市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市区户籍人员、驻温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及持有两年以上市区房屋产权证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消费者。单位消费者应是在市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申请补助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3.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在市区投资建设公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二)补助标准及要求

  1.消费者在市区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地方补助,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微型纯电动汽车(轴距2000-2200mm)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地方补助,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2.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3.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地方补助的车辆不超过1辆。

  4.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单位消费者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补助,须在本市运行,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5.充换电设施按照实际投资额(以项目审计报告为准)的30%给予补助,每个快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0元,每个慢充桩补助不超过2000元。

  (三)资金来源。地方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按现行体制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资金拨付渠道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由市发改委按程序发放,各区承担的资金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三、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报主体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和公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

  非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再按程序申请已垫付的地方补助资金。

  (二)登记备案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实行登记备案制。市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应到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登记备案,并提交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填报附件4-5)。不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企业将不予补助。

  (三)新能源汽车补助申请

  补助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填写《温州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补助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购买者为单位消费者的,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个人消费者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助的相关材料;

  5.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信息消费者知晓确认书。

  (四)充换电设施补助申请

  补助资金每季度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填写《温州市区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补助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3.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4.证明充换电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5.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的有关资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审核发放

  申请单位所报材料审核通过后,市发改委将审核结果及拟补助金额等信息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并抄送各区,由市发改委按程序发放补助资金。


  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车辆带电量x单位电量补贴标准x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具体如下: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辆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对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给予补贴。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4.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如下:

  (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3kWh。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如下:

  (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6000元/kW给予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动力电池应满足如下标准要求: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标准号GB/T18333.2-2015,6.2.4条/6.3.4条90度倾倒试验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号GB/T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2.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标准号GB/T31467.3-2015)。

  地方补贴

  为认真做好深圳市电动车补贴工作,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9月5日发出了《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并规定,深圳市新能源汽车补助方式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购置补贴

  一次性充电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1000元。

  2.纯电动专用车、货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贴申请;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的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贴交流充电设备;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和租赁车等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电站,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市财政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

  纯电动出租车营运(购车环节)补贴:

  对于有运营牌照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和使用当年奖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且出租车企业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不高于燃油车的前提下,给予到期更新车辆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的有偿牌照出租车,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应计提折旧额×80%,且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一致,对于在2015年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且获得5.58万元更新补助的,再给予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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