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G行业新闻
近几日,华为三星专利战一审宣判终于得出结果,华为胜诉,三星将赔偿三倍授权使用费给三星。但也有网友猜测,华为胜诉后将可能会引起三星4G手机面临国内禁售的风险。
国内首例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宣判。这一判决也意味着,除非获得专利权人华为的许可,否则三星将必须停止在中国销售4G 手机。专家认为,由于华为持有的专利为涉及4G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华为胜诉案例可能将影响所有智能手机厂商。
华为和三星始于2016年5月的专利侵权纠纷,终于在2018年年初迎来一审判决。
1月11日上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等侵犯其持有的两起专利权案,一审宣判。
深圳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判决认定,三星未经许可实施涉案专利,侵犯华为的专利权,判令三星立即停止侵害华为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等行为。
该案是国内首例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侵权判决。这一判决也意味着,除非获得许可,否则三星将必须停止在中国销售4G 手机。
华为持有“一种无线网络通信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以及“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的两项4G 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
涉案的两项专利均为标准必要专利,即在执行技术标准时所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的专利权。一般而言,专利权人应当对标准实施者或潜在实施者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或者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下,对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通过许可程序进行收取许可费或免收许可费的授权。
华为认为,三星未经华为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但三星辩称,其没有实施华为指控其专利侵权的行为,华为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谈判中没有尽到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义务。
从2011年7月至今,华为与三星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持续6年多。谈判后,双方互指对方未遵循FRAND原则,具有过错。
2016年5月25日,华为分别在美国加州北区法院和中国深圳中级法院提起对三星相关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
最终,深圳中院一审认定,华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符合FRAND原则;而三星在谈判过程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华为与三星专利争端的根源在于,华为希望通过专利许可获取合理的商业回报,包括单向的许可授权或双向的交叉许可。
涉案两项专利是4G 手机制造所无法绕开的专利,包括苹果在内的其他4G 手机厂商,已就该专利使用权获得华为许可或正在谈判中。
此前,涉案双方曾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深圳中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陕西省高级法院等“你来我往”,发起多轮诉讼交锋。
据不完全统计,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受理的三星与华为之间的专利行政诉讼已达18件。此外,两主体间还有12件民事案件,均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按照专利诉讼的一般策略,对涉案专利,被诉方常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旦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意味着该项专利权益不存在,法院会随即驳回原告的专利权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的两项专利也经此程序,不过最终被认定为专利有效。
查阅梳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书可知,截至目前,2016年三星在中国市场起诉华为专利侵权系列案中,已有21件涉案专利被该委员会公布“无效宣告审查”结果,其中共有12件被判全部无效,涉案专利经“无效宣告审查”被判无效率为57%。
与之相对的是,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系列案件中,已有13件专利公布了“无效宣告审查”结果,共计4件被判全部无效,涉案专利经“无效宣告审查”被判无效率为31%。
仅以双方已有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专利统计,双方累计的专利武器数量已达37件。
2017年12月12日,就华为诉三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院经二审作出终审判决,维持“23款三星手机被判禁产、禁售”,“赔偿华为8050万元侵权赔偿款”等多项一审判决内容。
要想在全球市场获得优势,专利手段或许是重要方法。实际上,在手机市场,各品牌除营销和产品方面的竞争外,专利官司也已成为手机厂商压制竞争对手的致命武器。
苹果、三星、诺基亚、HTC、摩托罗拉都曾因手机专利权互相诉讼,而国内手机厂商也时常会因为手机专利而被推上被告席。此前,风口之巅的HTC也曾折戟在专利诉讼上,导致产品面临禁售。
李俊慧认为,判决将会对华为与其他手机厂商的专利许可合作产生影响,由于华为持有的专利为涉及4G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三星败诉案例可能将影响所有智能手机厂商。同时,也反映出在4G领域,包括未来的5G领域,中国厂商已经积累相当的技术实力和专利规模,未来不再是单向给其他专利巨头缴纳许可费,而是可以参与到整个产业链的专利许可业务和分成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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