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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珠海银隆欠款已经在业界闹得满城风雨。据报道,珠海银隆自欠款风波爆发以来,传不仅逾期未支付货款,还要求供应商折价收款。其中“钛酸锂电池“核心”技术惹来临更多人的争议,其鲁表示纳米技术在电池材料里面并无实际意义。
由于一场被珠海思齐“捅破”的欠款风波,曾被董明珠重金“捧红”的珠海银隆,如今却卷入舆论旋涡中……
在董明珠介入之前,珠海银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银隆”)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内并不出名,据其官网介绍,珠海银隆的新能源车产业链布局,涉及锂电池、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整车制造、智能电网储能系统的产销等。
与众多新能源汽车厂家采用磷酸铁锂、三元锂电池有所不同的是,珠海银隆却以钛酸锂电池技术“特立独行”。然而银隆“特立独行”不久,却被捅出了12亿元巨额欠款的“大篓子”,与银隆相关的谣言也随之而来。尤其是涉及的供应商群体的数量及名称,至今仍扑朔迷离。
“这是他们不愿意被曝光的原因之一。”珠海思齐副总经理束磊向记者透露,自欠款风波爆发以来,由于广州鹏辉、北京国能、深圳沃特玛、芜湖天弋等多家磷酸铁锂电池供应商期间仍与珠海银隆保持着短期或长期的合作关系,除了珠海思齐,他们都不愿意站出来说话。在此之前,有供应商还曾透露珠海银隆迫于舆论压力,会于1月23日开始落实部分欠款。但24日记者向束磊求证时,束磊却不置可否,“我圈子里的8家供应商有6家都说没有收到付款,只有2家收到了少部分的款项。”他认为,落实了付款的供应商很可能只占了其中极小的一部分。
珠海银隆不仅逾期未支付货款,还要求供应商折价收款。“据称降价幅度还蛮大的,不过他们都没有答应。”对此,1月19日,珠海银隆对多家媒体发布统一回应称,公司资金链稳定、管理运营一切照常,并否认逾期欠款、意图套国家财政补贴。记者试图致电珠海银隆副总裁张吉成及市场部总经理张斌了解更多细节,但截至发稿时未获进一步回复。
随后记者致电广州鹏辉能源(24.490, 0.36, 1.49%)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秘鲁宏力,鲁宏力表示,“目前公司与银隆业务往来正常。”但问及到银隆是否存在逾期未付款等相关细节时,鲁宏力表示对其并不了解。
与广州鹏辉不同的是,珠海思齐却被逼到“对簿公堂”的地步。由于担心货款回收困难,2017年9月,珠海思齐将珠海银隆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775.2万元。
据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就双方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珠海银隆向珠海思齐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775.2万元,珠海银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随后,珠海银隆以珠海思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为由于1月8日递交上诉状,目前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珠海思齐在其《关于银隆所谓拒绝支付货说明的回应》中回应称,珠海银隆拖欠的货款中,到期最短为8个月,最长的有16个月,然而在收货之初银隆并没有提出存在质量问题。而对售后服务缺失问题,珠海思齐则表示,由于银隆长期拖欠珠海思齐巨额货款,珠海思齐已无力承担其售后成本。珠海银隆就此事并未作出进一步回应。
束磊还向记者透露,除了珠海思齐外,珠海银隆拖欠另外8家供应商的款项,却没给出任何理由。然而作为银隆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格力电器(55.490, -0.09, -0.16%)方面否认了这一说法,“据了解并没有这种情况。”
那么产品质量问题能否成为逾期付款的依据?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丽国认为,珠海银隆是以质量问题抗辩恶意拖延货款,“卖方起诉,就在诉讼中以对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抗辩,其真实意图是以质量问题迫使卖方做出让步,从而取得额外利益。”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骞则认为这个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判断,“不按约定付款,固然构成违约,不提供符合预定质量的产品也属于违约,但如果因为质量问题而造成更大的损害,则有可能涉及到损害赔偿等侵权问题。”
记者梳理银隆集团案卷材料发现,2014年至2017年间曾与17家公司涉合同纠纷并被起诉至法院,其中2014年6家,2015年5家,2016年至2017年均涉及3家。值得注意的是,多起被涉及的合同纠纷因与原告达成和解后撤诉,其中纠纷原因不得而知,但另有4家有详细进展且多次审判的案卷材料,其起诉原因皆为银隆逾期未付款,值得注意的是,珠海银隆均用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予以反驳并提起上诉,但法院最终判决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德商罗芬激光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商罗芬”)是其中一起典型的案例。
2014年,德商罗芬就曾以珠海银隆逾期未付部分款项为由起诉至法院,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书(【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517号)显示,2011年11月1日,珠海银隆向德商罗芬支付了激光器和工作台货款的30%作为预付款和订金,计58.98万元。2012年8月3日、2012年8月31日和2013年2月6日,珠海银隆公司分别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万元和28.98万元,共支付117.96万元,但银隆方仍欠78.64万元。
珠海银隆以所收到的激光焊接器在经过一段时间生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予以了反驳,但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通过买卖合同以及双方辩护内容查明事实后认定,本案并没有证据显示珠海银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产品并通知德商罗芬,根据合同和合同附件约定,德商罗芬从安装完毕一个月后的2012年4月1日起,均可视为质量合格的产品,并有权要求银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遂判决珠海银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德商罗芬支付货款76.1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判决后,珠海银隆不服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珠海银隆仅凭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抗辩主张也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书(【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517号)显示,珠海银隆对于产品设备未排除故障,有权暂不支付剩余的40%货款的辩护,银隆曾承认“公司确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出现了逾期付款的行为”。
不仅仅只有银隆“总部”曾逾期欠款,旗下的“分部”也是状况连连。记者查阅相关案卷发现,银隆集团旗下的两家子公司——北方奥钛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奥钛”)及河北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隆”),曾因为逾期欠款问题同时遭到了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的起诉。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终审事判决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17号)显示,2014年2月28日,天丰公司以加工承揽合同北方奥钛逾期未付款为由将其起诉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要求北方奥钛支付欠款134551元及利息损失。
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天丰公司按照约定及要求于2013年8月29日前将案涉工程安装完毕,并退出了施工现场。北方奥钛已向天丰公司支付工程款184524.00元,但剩余工程款逾期未付,并且北方奥钛正在使用案涉工程。
值得注意的是,北方奥钛以“案涉彩板在色泽方面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存在色差”予以辩护,但存在质量问题的辩护理由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北方奥钛向天丰公司给付工程款134551元。就在同一天,天丰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将河北银隆起诉至法院,蹊跷的是,河北银隆还是以其质量问题予以辩护,但亦未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判决河北银隆天丰公司给付工程款40521.40元。据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牧执字第834号)以及(【2015】牧执字第990号)显示,在判决生效10日后由于银隆两家子公司仍拖欠相关款项,天丰公司已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方奥钛还是珠海银隆新能源领域的“核心”公司。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北方奥钛是钛酸锂电池材料和储能系统生产技术厂商,拥有钛酸锂材料、电力储能、调峰调频系统等技术,2010年,珠海银隆花了5750万美元(约4亿元人民币),收购了奥钛53.3%的股份,掌握了其中石法纳米制球的核心技术,并让银隆走上了新能源的快车道。
在国家“十城千辆工程”政策及董明珠资本的加持下,银隆更是平步青云。据了解,“十城千辆工程”是由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1月共同启动,主要内容是,通过提供财政补贴,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每年发展10个城市,每个城市推出1000辆新能源汽车开展示范运行,涉及这些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市政、邮政等领域。
然而北方奥钛的核心技术——石法纳米制球技术却颇受争议。记者曾致电北京大学新能源材料与技术实验室主任、国家“十一五”863电动汽车动力锂电池项目负责人其鲁了解该纳米技术,然而其鲁表示纳米技术在电池材料里面并无实际意义。“电池需要的是高能量密度,只有大颗粒、微米级材料才能做到,纳米材料是做不到的。”
“纳米技术在新能源电池领域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电极材料这一块。”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理事贾新光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目前国际上倾向于与纳米技术相类似的石墨烯技术。”然而当记者问及北方奥钛的石法纳米制球技术时,贾新光表示对此技术并不了解。“前一阵子有一家企业说它发明了水燃料,结果发现实际上只是甲醇,他们只是当着大家的面往里面倒水,所以对于企业技术我没办法做评价。”
汽车行业资深评论员张志勇则认为,目前新能源电池是往多种技术方向和路线发展,应引导各种不同技术路线的新能源电池或企业在市场公平竞争。“我们很难说清楚到底哪个技术路线会更适合在未来取得突破,这个情况对谁来说都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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