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7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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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物价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将国家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腾出的电价空间和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76分,陕西省电力公司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相应降低0.04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772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419元。以上价格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详细内容如下: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

将国家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到16%腾出的电价空间和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76分,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输配电价表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省电力公司与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相应降低0.04分,降低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772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419元。以上价格调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相关要求

省内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不含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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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2019年陕西电网输配电价表(不含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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