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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制度大全

消耗积分:10 | 格式:rar | 大小:360 | 2010-01-29

李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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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制度大全
品质抽样办法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节省检验成本,有效管制原物料、产成品之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管单位执行各种抽样检验作业,悉依本办法执行。
1.3   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作业规定
2.1抽样计划
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一般    检验II级水准及特殊检验S-2水准。
2.2检验原则
(1)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特别规定,均使用单次正常检验方式。
      (2)检验方式如需调整,应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之人员批准方可变更。
     2.3检验方式转换说明
        2.3.1转换核准程序
(1)由品管部提出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2)由交验单位提出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3)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指示对某些检验采用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方式,由品管部实施。
2.3.2由正常检验转换为加严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不包括两次交验复检批)中,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部可以申请改用加严检验。
 2.3.3由加严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加严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时,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检验方
2.3.4由正常检验转换为放宽检验的条件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许),且在所抽取之样本中,无主要缺陷(MA)及致命缺陷(CR)时,品管部或交验单位可以提出放宽检验的申请。
2.3.5由放宽检验转换为正常检验的条件
在放宽检验过程中,只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人员应报请品管部经理恢复正常检验方式。
2.4全数检验时机
有下列情形时,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核准,应采用全数检验:
     (1)交验物料(成品)有致命缺陷(CR)时。
     (2)有安全上缺陷或隐患之品质问题时。
     (3)入库检验及加工过程中不良甚多时。
     (4)品质极不稳定的。
     (5)其他状况有必要实施全数检验时。
3.附件
[附件]HA01-1《样本代码表》
[附件]HA01-2《抽样表》


进料检验规定
1.总则
1.1制定目的
本公司为管制采购物料、委外加工物料品质,使其符合设计规格及允收品质水准,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采购物料、委外加工物料或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均适用本规定。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检验规定
2.1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2.2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2.2.1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2)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3)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2.2.2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1)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2)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3)品质特性变异小者。
(4)破坏性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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