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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长方集团发布公告,拟以6.15亿现金收购控股公司康铭盛重要股东李迪初及核心团队共计36.65%的股权,从而强化公司主营业务;
2017年12月9日,长方集团公告称,聘任李迪初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2018年1月18日晚间,长方集团公布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00万元--3,500万元,实现扭亏为盈。
增购康铭盛、李迪初出任总经理、业绩好转,这一切都预示着长方集团正在朝良性的方向发展。然而,近期长方集团似乎又陷入了另外一个“麻烦”。
2月13月,深圳证监局下发《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深圳证监局表示,经查明,长方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长方集团存货相关管理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根据公司存货管理制度,物料管理部门应在每月月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并由财务部门复核,但公司实际是按季度对存货进行抽盘,抽盘比例仅为20%,对于盘点产生的差异,未核实原因,也未核算其影响。
此外,公司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缺乏有效衔接,部分存货实际库龄和账面库龄不符,但财务部门没有及时掌握并更新存货库龄、品质状态、售价等相关信息。
二、未及时审慎评估搬迁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影响
长方集团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拟将公司相关生产线从坪山长方工业园搬迁至惠州东江长方工业园,并于2016年12月20日开始陆续运输设备等相关生产工具和办公用品。但公司在2017年1月披露2016年全年业绩预告时,未考虑搬迁可能产生的影响,未及时将相关减值情况纳入核算。
综上,由于长方集团内部控制缺陷和存货管理不够规范,导致2016年业绩预告出现重大修正,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决定对长方集团责令改正,并要求其在2018年3月31日之前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同时,对邓子长、杨文豪进行监管谈话,并要求其后续根据要求,于2018年3月31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长方集团此次暴露的存货内控缺陷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规章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不够完善。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对存在的内控风险点及控制缺陷的自我评估力度不足,同时,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是否完善没有做到很好的把控;
2、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所欠缺。同时,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不够;
3、公司审计机构作用的弱化。同时,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同管理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家LED上市公司,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目前摆在长方集团管理者面前的任务就是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还需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不断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而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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