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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科研领域腐败问题又引起了大家热烈讨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破产重组揭开了该企业涉嫌项目空转、科研造假的问题,媒体报道了其“汉芯”式造假:常林集团所谓“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高端液压产品”中一款液压泵 “是将日本川崎的泵的油漆涂掉,换上中川的标牌就通过了鉴定”。就是这个通过了国家级鉴定的液压轴向柱塞泵,和日本川崎的产品简直一模一样:
有意思的是,常林问题曝光不久前,科技日报的“亟待攻克的核心技术”栏目刚刚报道高压柱塞泵是“鲠在中国装备制造业咽喉的一根刺”。另外,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和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涉嫌贪污案,褚健已经释放,而李宁遭羁押超4年审而不判,引起中国工程院院士沈国舫最近致信媒体,认为不妥。这是最近另一个引起热议的新闻。李宁被指将部分科研资金转至其任法人代表或控股的济普霖公司和济福霖公司的账目上,尽管公司所有经费都全部花在了科研研究和探索产业化研究中。有一部分为李宁辩护的声音,不管说的对不对,其中反映的一些现象是值得注意的。一位网友在观察者网上谈自己亲身经历:
“我上个项目用到美国一个LED灯珠,要是使用这个灯珠,需要向美国提交不得用于某些你懂的用途只能用于医疗方面,被查出来的话以后就没法再能拿到货了。这企业必须是民企,与国家有关系的企业死活申请不到资格,科研学校机构也一样。这个院士是不是什么东西需要用到禁运或者限运的东西,必须要民企资格我不知道……别老逼着我们这些干事的人去钻研怎么搞到国外的高科技元件。”
他还指出,
“真要按体系内的弄,试剂哪里来,哪里去,谁用,都要写申请,方案设计报告,仪器设计思路报告,改进思路报告方案申请,等等等太多了,还要跨部门,一个月能走两三个方案验证真是求爷爷告奶奶了。更别提灵感验证,等到做验证的时候,别灵感了,连孩子都上学了。”
不管他说的情况是不是李宁将科研资金转到自己的企业的动机,这些情况反映的科研人员的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一个是高科技产品禁运的问题,这个暂时没有特别好的办法;另一个就是“心高气傲的科研狗”为了经费要围着行政体系转的问题。后一个问题,国家高度重视,但始终也没有特别好的解决办法。***总理几乎每年在两院院士大会都会说到这个问题。2016年,***总理说:
“我们不能用管理行政人员办法管理教学科研人员。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有科研人员反映,每年有1/3的时间都在填各类表格,有时候还填不对、要打回来重填,许多时间都浪费到这上面了!……我们要精简程序、简化手续,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这种怪现象必须要解决,我们不能用管理行政人员的办法管理教学科研人员!”
到了2018年,还是在两院院士大会,***总理说:
“科研项目审批经费程序太多、管得太死,生怕出什么纰漏,难道科学家不知道经费怎么花,只有审批人员才懂行吗?”“基础研究属于发明创造,行政规划不出来。尊重人才要从内心里信任人才,尽早把科学家从繁琐的表格和审批中解放出来,使他们把主要精力用在攻克原创性科研成果上。……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相关部门要把这方面不合理的章程和规定彻底捋一遍,尽快拿出解决的办法。” “基础研究属于发明创造,行政规划不出来,必须尊重科学规律。要给科学家足够的产生奇思妙想的时间和空间,释放他们更大的创新创造活力。大家想一想牛顿坐在苹果树下突发奇思妙想发现了‘万有引力’,这是事先能够规划出来的吗?恐怕连他本人也规划不出来。”
为什么这个问题那么难解决呢,因为防止腐败的行政管理和宽松的科研创新环境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这里还不说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这个栽了很多人的雷区。比如,开头说的常林涉嫌科研造假的问题,常林拥有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8年获得科研经费15亿元。这么大的科研经费,要管好当然不容易。北京交通大学教授王元丰评论称:
“以欧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为例,从制度上实行全过程监管,这与中国应该没有特别大的差异。所有项目申请、立项、预算、过程管理、成果等,除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外,均须向社会公开。如美国《信息公开法》规定:经政府批准的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必须向公众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结题后,有内部和外部审计,对经费的使用予以审查。”
这种“全过程监督”,中国和欧美国家都一样,这就造成为了“怕出事”,行政规划会用“繁琐的表格和审批”让人觉得“程序太多、管得太死”,这是制度创新和改革的难点。
而且大家都能理解的是人心,就许你“科研狗”傲娇,行政人员也要显示自己的存在感不是?
欧美和中国的不同在于,在欧美国家相对而言,1)法律严惩科研不端行为、造假或者经费违规使用。2)学术造假行为会受到诚信环境的严惩。(也就是不仅判刑,而且在学术界将难以容身)据公开报道,“汉芯”事件影响那么恶劣,陈进至今仍然正常经营几家芯片公司,更不要说当年参加评审的人都没有被追责。韩春雨呢,掀起了那么大的全社会讨论,结果还是撤稿就没事了。大道理管小道理,要说清楚“科研、科研转化本身的道理”和“防腐反腐、监管科研经费使用的道理”孰大孰小,恐怕永远争论不清楚,最后许多年审而不判的情况都会发生。我们需要在有效的监管程序上探索制度创新,但更重要的恐怕是学习欧美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加强惩戒的法律和道德环境“威慑力”,这种“威慑力”对降低监管的行政成本和广大科研人员的负担肯定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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