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EMI设计
2016年4月20日,指令2004/108 / EC被2014/30 / EU取代。新指令对制造商必须应用于产品的要求或程序几乎没有实际区别,主要是为了澄清进口商和分销商有义务使指令与其他消费品相关指令保持一致。
最初的EMC指令89/336 / EEC于1989年颁布,于1992年1月1日生效,过渡期于1995年12月31日结束。该指令已多次修订 - 指令92/31 / EC延长了过渡期允许制造商有更多时间来实施这些要求的时期,并且在1993年,指令93/68 / EEC将CE标志要求与其他新方法指令的要求更加一致。指令98/13 / EC修订了某些电信设备的要求,后来本身被指令99/5 / EC取代。
经过长时间的开发和咨询,新的EMC指令2004/108 / EC最终于2004年12月31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新指令于2007年7月20日生效,过渡期结束2009年7月20日。新指令的基本保护要求与旧指令的基本保护要求相同,但行政和证明要求有一些变化。
其他指令也影响了EMC指令的范围而未实际更改其措辞,因此未在合并文本中提及。关于医疗器械的指令93/42 / EC,关于汽车应用的EMC的95/54 / EC和关于测量仪器的 2004/22 / EC 都是例子,在每种情况下的效果是排除更具体的指令所涵盖的设备。
2014/30 / EU要求
从本质上讲,指令的要求非常简单 - 它基本上表明产品不得发出不必要的电磁污染(干扰),并且由于环境中存在一定量的电磁污染,因此产品必须能够免受合理数量的影响。干扰。该指令本身没有给出所需的发射或抗扰度水平的数字或指南,也没有说明频带限制。对指令要求的这种解释留给了用于证明符合指令的标准。
除了这些基本保护要求外,该指令还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档,说明已满足基本要求,将CE徽标放在产品上并完成符合性声明。制造商还必须在设备上标识自己,并确保在必要时提供说明,以确保设备的使用符合基本保护要求。
2014/30 / EU测试
测试是评估的替代方案。根据指令进行的测试不是强制性的,但如果没有它们,通常很难确定产品的EMC性能。即使测试有用,测试也可由内部制造商执行,而不必由公告机构执行。
为了能够测试设备是否符合指令,测试分为五类:
1.辐射发射 - 检查以确保产品不会发出不需要的无线电信号;
2.传导发射 - 检查以确保产品不会沿其供电连接和任何其他设备的连接发出不需要的信号;
3.辐射敏感性 - 检查产品是否能承受典型的辐射电磁污染水平;
4.传导敏感性 - 检查产品是否能够承受电源和其他连接上的典型噪声水平。
5.静电放电 - 检查产品是否对合理的静电量有免疫力。
其他测试,例如电源谐波和“骤降和闪烁”可以被视为这五个类别的子集。
排放被定义为不需要的水平的定义或低于污染和噪声被认为是合理的水平的定义包含在相关的测试标准中。制造商(以及对设备进行测试的任何测试机构)必须就每个类别的哪些标准适用于相关产品达成一致。由于不同的标准具有不同的排放或抗扰度水平,理论上可以在同一个应用中接受相同的产品而不能在另一个应用中接受 - 例如,在国内创建时,工业环境中可接受的噪声排放水平可能过高设置。在实践中,不同标准的范围相当明确,但即使如此,对于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来说,了解他们打算使用其产品的位置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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