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到来的2018年11月2日,FCC SDoC认可程序过渡期将正式结束,意味着SDoC能够完全取代FCC DoC和FCC VoC认可程序。
使用SDoC程序的首要条件:设备有美国本土境内的责任方。此责任方信息需要在伴随产品的文档(电子档形式亦可,前提是有实档指导用户如何索取E-copy)中以一定信息格式体现,即§2.1077中要求的合规信息声明。
责任方的特殊责任:责任方的代表需对设备的合规测试报告签字认可, 此代表不要求必须在美国境内。美国本土责任方一旦经FCC要求,必须能够向FCC提供免费的合规信息,测试报告和设备样品。
当不具有美国本土责任方角色时,可使用更严格的FCC认证作为替代来符合FCC法规要求。
2018年11月2日前使用旧程序认可的设备,在2018年11月2日后在产品未发生变更(包括任何设计、电路或结构变更等,但原DoC认可中的责任方变更除外)前提下,不受新规即SDoC约束,无须重新申请测试或转SDoC。
SDoC与DoC、VoC的对比变化:与DoC相比, SDoC无测试实验室FCC认可资质要求,符合SDoC的设备,FCC Logo自愿非强制使用;与VoC相比,符合SDoC的设备, SDoC提供了使用FCC Logo的选择可能性。
对于同时落入ID和SDoC管控的设备,在申请ID认证提交“标签”时,也必需满足SDoC的标签要求。 SDoC所指的标签是产品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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