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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国第五代移动通信(5G)健康发展,充分、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解决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其他无线电台(站)的干扰问题,规范协调管理方法,优化5G基站设置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并予以印发。
《办法》指出,基站的部署是5G系统运营的基础,而妥善解决5G基站与大量相同、相邻频段在用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之间的有害干扰,是5G基站规模部署的前提。
《办法》确定了5G基站和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开展协调工作的原则和方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有关协调权责,指出干扰缓解措施等费用原则由相关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承担;提出了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固定业务电台、射电天文台等三类无线电台(站)之间的干扰保护标准、干扰协调区确定、协调程序、干扰缓解工程措施和地球站设备指标要求。
《办法》明确,5G基站的设置、使用不得对同频及邻频段已依法设置、使用的卫星地球站等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办法》要求,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固定业务台(站)和射电天文台的相关单位和用户,应积极配合开展与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工作,不得以不当理由拒绝、拖延协调请求。
《办法》提到,为避免5G基站干扰3400-4200MHz频段内依法设置的卫星地球站(含卫星测控站)、卫星监测站而采取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3400-3600MHz频段内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共同承担;为避免5G基站干扰固定业务台(站)、射电天文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在同频及邻频段设置、使用5G基站的单位承担。
工信部指出,《办法》是工信部继许可三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5G试验频率之后,发布的与5G有关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对指导相关企业协调解决5G基站与其他无线电台(站)的干扰问题,保护卫星地球站等已有无线电台(站)的合法权益,推动5G的发展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附《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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