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在国际仲裁中的潜在运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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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被认为是改变和重塑未来世界的新技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区块链这一新兴技术却与国际投资仲裁的透明度改革有了交融点。Mauricio Duarte 在Kluwer Arbitration Blog上发表的“Could Blockchain Become The New Standard For Transparency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一文对此进行了有趣的探讨。为学习交流之目的,我对此进行了编译。

在这个技术日新月异的世界,我们正在迈向一个令人兴奋的新时代。最近,区块链以及其在仲裁中的潜在运用已经被从业者和早期使用者详细阐述。始料未及的是,区块链中有一个特殊功能可能对投资仲裁很有用。

在国际仲裁中,透明度的概念曾经十分陌生。尽管如此,近年来新出台的规定使得这一概念得以普及,并且,关于投资仲裁透明度的争论几乎没有沉寂的迹象。投资仲裁已经从一个高度保密的机制转变为了一个透明度为其合法性和公信力关键组成部分的机制。与公开性、清晰性和可靠性相对应,透明度是一项程序性的概念。与此同时,透明度、可达性、公开性和民主化这些概念是区块链的价值核心。区块链不仅仅是一个可以进一步增强我们沟通能力的平台。区块链是一项解决人和人之间信任问题的技术。那么,我们能否在投资仲裁中适用此种增强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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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的提升

关于透明度的辩论围绕着在全球化世界中进行更广泛民主参与的理念。对于许多人而言,透明度提升的转折点是SD Myers Inc. v. Government of Canada一案中仲裁庭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而作出的仲裁裁定。仲裁庭进而认定保密性并非是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的固有组成部分。这一观点在Methanex Corp.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一案中被发扬光大。在该案中,仲裁庭允许几个有兴趣的民间社会团体发表联合的法庭之友意见书。

最为基础的观点逐渐成为,增强的透明度能否使得国家更好地向其民众解释其所做出的行为。这一观点建立在如下的理念之上:一个国家在任何时候均有义务去谋求其公民福祉;透明度是民主的一项关键机制,以驱使国家对其行为负责。这是一个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观点,旨在促使仲裁程序的所有环节(包括听证环节)提升透明度、确保民主并允许公众参与政策决策拟定。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则》(下称“《透明度规则》”)试图明确投资仲裁中保密性和透明度的界限。《透明度规则》是之前倾向于在投资仲裁中增强透明度的大趋势体现,例如,仲裁文件的公开,第三方可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以及或许最具有争议性的,公众可参与仲裁庭审。这一趋势也在后来的《毛里求斯透明度公约》中得以加强。

尽管投资仲裁的透明度规则具有优势,但也确实存在一些弊端。其中最为主要的弊端便是透明度规则的运用会影响仲裁程序的效率并带来成本的增加。对信息流以及非争议方参与仲裁的允许,将导致仲裁程序需要更多的时间,随之而来的便是更高的成本。

信息存储处

根据UNCITRAL《透明度规则》第二条,信息由信息存储处向公众提供,该存储处是由联合国秘书长通过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管理的、在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信息和文件公布的中心来源。根据《透明度规则》,公众可免费从信息存储处获取信息。因而,除却特定的保护,包括对机密信息或者仲裁程序完整性的保护,仲裁程序中的信息和文件都将被公开。

原则上,信息存储处为当事人、仲裁庭以及公众免费提供服务。然而,忽视因适用透明度规则而产生的交易成本问题(例如,文件交寄、信息链和时间消耗)将是一项疏忽。

信息存储处,作为在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信息和文件公布的中心存储库,要求仲裁庭指定一名仲裁员以便于存储处从该名仲裁员处接收信息并向仲裁庭反馈问题。在所有适用《透明度规则》的案件中,仲裁庭必须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文件:电子邮箱,上传至网站或将文件存储在闪存盘、CD/DVD碟片上通过快递寄出。此外,提交到信息存储处的文件必须是可检索的PDF格式,300dpi的分辨率,并且文件大小不超过5MB。如果文档超过此大小,则应将其分成多份较小的文档。最后,提交文件的任何费用均由文件提交方或提交文件的仲裁庭承担。

与区块链的交融

不管在何地,人们都正呼吁更高的透明度。好奇的个体希望得到分布式的信息获取途径。当下,每个人都希望在各式各样、各种大小的信息交换中增加信任和透明度,而区块链技术则为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方式。

区块链不再需要一个中心权威机构(如,信息存储处)来管理信息,从而使得它高度安全并且难以被黑客渗入。区块链系统包含着完全可以查证并且进行有效分类的信息。只有经过系统认证,才能进入到分类信息,并且,若是想要改变此信息,系统中每一个单独的节点也需要被更改。因此,信任机制并不仅仅存在于一个中心权威机构中,还存在于区块链链条本身的组成部分中。

在不远的将来,仲裁员应当有权将UNCITRAL《透明度规则》直接要求的信息分享到区块链系统。随着这种增强技术形式的使用,我们应当引入协议以保护根据《透明度规则》的限制而需要保护的高度敏感信息。随之而来的是,区块链系统将实现自动化,以最大限度的限制仲裁庭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

与更高透明度相伴随的是人们对于信息以更快方式传递的需要。目前,透明度通过一个长信息链和参与的相关各方得以实现,始于缔约双方,再到仲裁庭,最后结束于信息存储处。然而,更高的透明度要求信息以快节奏的方式由所有的参与者同时分享。

仲裁员使用区块链系统来直接共享信息意味着第三方和非争议方可以更快速的了解特定争议。这可以在仲裁过程中,更早的提高各方(例如,作为庭审观察员,作为法庭之友意见书的起草者)对仲裁程序的参与程度。适用区块链技术,与争议完全无关的人,请求参与权的第三方以及与相关投资协定有关的非争议方,均有权获得相同层次的信息访问权限,从而以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方实现仲裁裁决作出前的透明度。

结论

区块链和《透明度原则》是互相兼容的。两者都力求在以下两个方面之间达到有效的平衡:为实现公众利益所导致的必要成本和确保争议双方在仲裁程序中的效率及公平。

UNCITRAL的《透明度规则》和一项辅助性的增强技术形式,为各国改革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提供了机会。若一个国家选择不适用透明度规则,那么最为主要的损失便是该国在投资协定下合法化其国家行为的机会的丧失,以及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本身进行合法化的机会的丧失。这些不良问题将可能转化为合法性的问题,而这必将对仲裁机构的未来产生更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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