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建立和完善严密而科学的货币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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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强货币总量人为调控的能动性和灵活性的同时,面对各种诱惑,也带来货币投放失控的隐患和风险。因此,在信用货币体系下,必须建立和完善严密而科学的货币管理体系。

首先,需要建立国家统一的货币发行和管理体系。

在信用货币体系下,一国货币总量最根本的不是由政府以其财政收入提供信用担保(这只是政府发行证券的表现),也不是单纯的以发行货币的银行自身信用作为担保,而是以该国主权范围内,可以用法律保护的社会财富作为对应的。因此,信用货币是对应实物货币而言,不再是一种商品实物,而只是一种受到国家主权和法律保护的可信任的价值尺度,所以也被称作“主权货币”或“法定货币”。信用货币体系下,一国货币必须有统一的标准和总量控制体系,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或者在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和授权下,由其指定的专业机构发行。在信用货币体系下,要推行“货币非国家化”,缺乏国家范围统一的规则和监管,是违背规律,难以实施的!

其次,信用货币体系下,货币的表现形态和清算方式深刻变化。

在金属货币体系下,货币收付基本上是现金清算,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钱货两清”,即使有借贷发生,也主要是直接融资,钱(货币)一旦借出,就转移到借款人手中,出借人就不再有这部分钱,因此,直接融资不会创造或派生出新的货币。

但是在信用货币体系下,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将手中的现金(纸币及辅币)缴存到银行等清算机构,不仅可以减少手中持有大量现金可能带来的麻烦和风险,而且还可能获得存款机构支付的利息等收益。发生收付往来时,则越来越多地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清算,即由银行扣减付款人账户的存款金额,相应增加收款人账户的存款金额即可,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现金印制、押送、验证、保管和销毁等方面的成本,提高资金清算的效率,并加强资金流通合规性监管。

由此,货币收付的清算,越来越多地从现金清算,转化为记账清算;货币的表现形态,则越来越多地从现金类有形货币,转化为存款类无形货币(电子货币、数字货币等);货币总量不再只是流通中的现金,而转化“流通中现金(M0)+银行存款”,货币的非现金化或数字化越来越明显。

再次,货币投放的方式,由央行独家印制和投放,转变为央行购买货币储备物投放基础货币以及通过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派生货币。

人们将手中的现金越来越多地存放银行,有利于银行将社会闲散的货币资源集中起来,并通过发放贷款、购买债券等方式配送到社会需要的地方去,从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但银行贷款或购买债券是银行自主决定的事,与存款人没有任何瓜葛,不会因为银行发放贷款而减少原有存款,反而会因为银行贷款派生出新的存款(货币),其结果与存款人直接将资金转给借款人有着重大不同。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人们把资金供需双方直接进行的融资叫做“直接融资”,而把资金所有人将资金存放银行等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独立地将资金提供给需求方的融资叫做“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本身不会派生货币,间接融资则会派生新的货币。

在间接融资出现后,货币的投放就拓展出新的方式或渠道:不仅有中央银行通过购买货币储备物,如黄金、白银或其他流动性强的战略物资,以及外汇(国际硬通货)等投放的货币,而且有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派生的货币。

中央银行购买货币储备物投放货币,不仅使投放出来的货币有相应的价值支撑,而且也是货币币值确定的重要依托。这是货币投放最基础的方式,因此,这部分货币也被称为“基础货币”。

但是,央行购买货币储备物投放货币不能无限扩大,而应尽可能控制,否则,货币体系就会回归到商品实物货币或金属本位制的状况,难以有效调控货币总量。

这样,间接融资派生货币就成为信用货币投放越来越重要的渠道,其在货币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并通过社会的资金需求来估量社会财富应有的规模,据以投放相应的货币,使货币总量与财富规模相互对应。

当然,通过间接融资方式投放的货币,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社会财富的一种预估,这其中就可能存在偏差: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并由此形成银行的坏账损失,就会使原来通过间接融资派生的货币形成亏空,没有真实的财富予以对应。这种状况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货币明显贬值,一旦影响到社会对货币的信心,或者引发人们对货币更大贬值的担忧,就可能引发货币危机或金融动荡,甚至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其中还派生出一个必须高度警惕的问题:银行发放贷款,属于银行自己的资产,可以因此而收取贷款利息,实现营业收入,但贷款转化的存款却属于国家法定货币,受到国家财富的名义担保,这就造成银行在贷款上收益与成本的失衡,容易诱发银行多发贷款而忽视贷款质量控制,最终影响货币的信用。

所以,加强间接融资的质量管理至关重要。这至少包括:一是要有严格明确的质量认定标准,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间接融资的质量,包括严格控制以贷款转投资,以投资增贷款的恶性循环;二是对可能造成的融资损失,要及时计提损失拨备与核销;三是对间接融资供给方(如银行)要有严格的管理规则,如建立明确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资产不良率、拨备覆盖率等监管指标,根据实际水平控制其间接融资的能力等,对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予以清退;资不抵债的,要实施破产清盘,消除货币大量亏空的隐患。

最后,信用货币体系下,需要区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中央银行直接向社会提供融资。

中央银行被赋予货币投放和监管的特殊权利,如果允许其直接面向社会提供贷款、购买债券等资金融通,如果其融资投放出现问题形成损失,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扩大货币投放的方式掩盖问题,从而因央行缺乏财务约束不能破产清盘而造成货币总量失控。因此,必须严格控制中央银行直接面向社会提供贷款、购买债券等融资活动,并使其更加聚焦于对社会融资和货币总量的监管上。央行只有在需要时,才能在银行间市场购买符合条件的二手债券产品,或提供必要的再贷款等,向银行间市场释放必要的流动性。

面向社会通过间接融资的事情,应该交给商业银行等机构办理,并接受中央银行等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强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约束,要允许商业性金融机构破产清盘,政府和央行不应一味追求短时期的金融稳定而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提供刚性兑付的过度支持,使其变成隐形央行,积累更大的金融风险,破坏货币体系和金融秩序。

其中,为避免政府融资的行政干预,一般而言,政府不得直接向银行要贷款,或者直接面向银行发行债券,而只能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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