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航空电子
空域管理一直通航界关心的问题,已经发布的无人机管理文件也多次提到空域。民航局飞行标准司2016年7月发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在就无人机驾驶员的分类标准中,提到了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此文件中,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2016年9月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为其单独划设隔离空域,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可在民航使用空域内临时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隔离空域;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隔离空域由空管单位会同运行人划设。
就空域划设工作,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规定如下:
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2.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3.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4.飞行活动性质;
5.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1.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2.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3.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4.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从以上规定来看,若无人机所要运行的空域没有特殊规定,理论上无人机想要100%合法飞,就需要空域申请。但是无人机不同于一般的民用航空器,其使用范围之广、用户人数之大,都对无人机空域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考验,无人机尤其是个人使用的消费级娱乐用无人机空域申请难以真正落地。
所以,但是由于现实的可行性难题,大量无人机未报批飞行计划。有关部门不得不一再地在一些重大活动、重点区域等三令五申限制包括无人机在内的一些低慢小飞行器的飞行。可喜的是,随着我国低空空域改革的进行,飞行计划报批方式也在不断改进,航空器飞行计划审批流程正趋向简化。无人机也有望在低空空域改革的大背景下,迎来健康的发展空间。
全部0条评论
快来发表一下你的评论吧 !